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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S店买到“维修车” 五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退车

    时间:2019-01-10 15:55:21  来源:  作者:

    一辆凯迪拉克,购买一个多月后,车主惊奇地发现车辆内部存在“维修痕迹”。因怀疑买到了“维修车”,车主将4S店告上法庭,主张购车价的3倍赔偿。25日记者获悉,五华区人民法院已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涉事车辆痕迹属于“陈旧性维修”痕迹,并非正常造车工艺。4S店将维修过的车辆当做新车出售给消费者,构成欺诈,判决4S店退还48.49万元购车款,并赔偿3倍购车款及车辆购置税、车辆保养费等共计156万余元。

    购车后发现维修痕迹

    车主主张3倍赔偿

    去年7月13日,在昆明市小屯汽车城一家凯迪拉克4S店,金先生花48万余元购买了一辆该品牌小轿车。车主金先生说,购车一个多月后,他将车开去贴膜时,车辆引擎盖上不规则的缝隙引起了他的注意,仔细观察后他发现,刚购买一个多月的新车车体个别部位疑似存在受损维修的痕迹。

    “发动机盖固定铰链部位以及两侧翼子板固定部位的螺栓均有扭动和刷漆的痕迹,因而可以证明车辆在销售给我之前就存在维修情况,再结合卖方云南凯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上取得二手车销售许可的情况看,不排除买到了二手车。”发现这一情况后,金先生找到4S店并提出换车请求。金先生说,此后的多次协商中,4S店始终坚持称卖给他的车辆是全新的,不存在销售维修车辆的做法。

    为证明自己的判断,金先生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涉事车辆进行鉴定。根据金先生一方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中心确认,涉事的凯迪拉克轿车,在车体发动机盖以及翼子板部位存在陈旧性维修痕迹。并且鉴定中心还得出结论:这些维修痕迹与该4S店在售的另外两辆新车具有的维修痕迹存在相同的特征。

    车主发现的维修痕迹虽然得到了鉴定中心的认可,但问题却仍然没有解决。为此,金先生将云南凯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诉请按购车价的3倍进行赔偿共计145万余元,此外,金先生还要求被告方赔偿购置税、保险费等费用共计诉求标的金额204万余元。

    争议被告

    不排除碰撞造成的痕迹或出厂调校补漆

    庭审中,被告方代理律师认为,金先生购买的车辆是从上汽通用销售汽车有限公司采购的合格车辆,被告方将车辆交付给原告前进行的PDI(4S店在出厂前对车的外观和内饰进行自检)检测未发现任何问题。就金先生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方认为,鉴定程序存在瑕疵,鉴定结论缺乏客观性,应当予以排除。

    被告方称,2017年10月26日,因车辆其他问题,原告方将车开到4S店去检测,经过检查被告方发现涉事车辆引擎盖铰链疑似有刷漆的情况,前杠下格栅断裂,牌照有碰撞痕迹,前保险杠有撞痕,根据这些情况,被告方主张涉事的车辆曾遭受过撞击受损。为此,被告方代理律师认为,鉴定意见完全忽略了鉴定车辆遭遇撞击受损的事实,也没有考虑鉴定车辆遭受撞击受损后对鉴定结论的影响。基于此,不能排除原告主张的“维修痕迹”是车辆遭受撞击后所形成的或撞击受损后自行维修调试形成的。

    同时,被告方还认为,根据生产商向法庭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认为原告方主张的发动机盖固定铰链部位以及两侧翼子板固定部位的螺栓有扭动痕迹和刷漆痕迹,有可能是车辆在出厂前自检时,对发动机翼子板调校后形成的,调校后进行了补漆,属于正常的生产工艺,不属于生产瑕疵。销售过程中被告方对车辆进行了PDI检测,由于只检测外观和内饰,对于原告主张的车辆内部问题被告方并不知情,所以被告方在销售该车辆时不存在欺诈行为。

    原告

    百分之百机器人操作不可能二次喷漆

    而原告方认为,多家媒体曾对凯迪拉克生产工艺进行过报道,在这些新闻报道中均称,凯迪拉克的生产工艺是百分之百的机器人操作,而且新闻报道中还特别提到了本案的这款CT6凯迪拉克轿车,是凯迪拉克系列产品当中最高端、技术最先进的一款车辆。为此,原告方认为,对于生产厂商而言,这说明他的所有工序都是由机器人完成,尤其是本案争议的螺栓的问题和喷漆的问题,不可能存在二次喷漆和螺栓扭动的情况。

    另外,根据被告方营业执照取得二手车经营项目的情况,不排除原告方购买到了一辆二手凯迪拉克轿车。

    判决

    属于“陈旧性维修”痕迹 4S店被判赔156万

    经审理,被告方的上述观点没有得到法院采纳。一审法院认为,诉争车辆发动机盖固定铰链部位以及两侧翼子板固定部位的螺栓出现扭动痕迹及刷漆补刷痕迹,要么属于正常造车工艺,要么是“陈旧性维修痕迹”,而被告一方面称是正常的造车工艺,另一方面又称是原告在送检前车辆遭受撞击受损后修理留下的痕迹,其前后矛盾。本案中,鉴定人对被告在售的另外两辆新车进行了鉴定,发现两辆车相同部位的螺栓也出现扭转痕迹及油漆补刷痕迹,且这些痕迹与本案诉争车辆的痕迹表面特征一致。螺栓表面扭转痕迹与油漆补刷痕迹手法特征相同,存在共性关系。对此意见被告不持异议。由此,可以排除诉争车辆的痕迹是“原告自行将车送修后留下”这一假设。

    鉴定人对被告待售的新车进行抽样检查,仅发现两辆车与本案的车辆存在相同的维修痕迹,其余车辆并未发现。由此可以推断,正常的造车工艺不可能留下本案车辆诉争的痕迹。被告认为是正常的造车工艺,仅提供了厂家的情况说明,而原告方主张是“陈旧性维修痕迹”其提供了车辆制造商造车工艺的宣传资料和车辆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证实。为此,一审法院认定,诉争车辆痕迹属于“陈旧性维修”痕迹,并非正常的造车工艺,因此被告交给原告的车辆是经过维修的车辆,不符合一般正常人理解的新车标准。

    被告说,车辆在销售过程中,他们对车辆进行了PDI检测,而本案争议的车辆痕迹属于隐私部位,不在该检测范围内,由于只检测外观和内饰,被告对车辆“陈旧性维修痕迹”并不知情,因此不构成欺诈。而法院认为,被告有义务出售未维修过的新车给原告,本案车辆诉争的痕迹打开发动机盖肉眼就能看发现,被告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企业,有专业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测,完全有能力发现诉争车辆维修过的事实。车辆是否维修过,足以影响原告是否购买此车,虽然维修过的车辆在使用性能上与新车无异,但现实交易中必然存在价值贬损。为此,被告的抗辩意见法院没有采纳,法院认定被告将维修过的车辆当做新车出售给原告的行为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原被告双方的购车协议,由被告在判决生效5日内退还48.49万元的购车款,同时,原告将车退还给被告方。原告的3倍购车款赔偿请求也得到了法院支持,法院判决被告方在判决生效5日内赔偿原告1454700元。此外,法院还判决被告方赔偿原告方车辆购置税、车辆保养费、车辆保险费等共计10万余元。

    记者熊波实习生曾欣周庆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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