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新闻 > 云南新闻 > 玉龙县人民法院:依法维护景区正常秩序
  • 玉龙县人民法院:依法维护景区正常秩序

    时间:2020-07-04 18:43:51  来源:  作者:

    6月30日,玉龙县法院对刘友刚等5名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审理查明的部分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2012年3月8日,被告人李永华从丽江城区驶往玉龙雪山方向,通过景区收费站时,李永华故意挑衅并与查验询问的工作人员和某山发生肢体冲突,双方均受伤。随后被告人李永华打电话给其哥刘友刚,刘友刚驾车赶到现场后,对在收费站休息室里的工作人员和某专的头部、背部进行殴打,后将休息室里的茶几玻璃及两个热水瓶砸毁。经鉴定,和某山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和某专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2012年期间,被告人刘友刚、李永华、杨志军、和丽根等人多次找雪山景区某公司负责人要求安排工作、借钱等,后安排李永华、杨志军、和丽根进入公司协调组,平时不用上班,每人每月500元工资。2012年12月至2019年8月,公司支付三人工资共121500元,期间三人参与调处过两、三次纠纷。

    2012年7月,被告人刘友刚、李永华、杨志军、和丽根到昆明购买了—辆电瓶车,并于2012年12月11日在蓝月谷白水山庄拉运游客,影响雪山景区某公司的正常运营。2013年1月23日雪山景区某公司迫于无奈,为维护景区内正常的经营秩序,将四人的电瓶车收购,并将刘友刚的妻子熊某花安排进公司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三、2014年5月20日上午,刘友刚在玉龙雪山景区带领4名未购买大巴车票的游客乘车,工作人员劝阻无效后,该大巴车停运。2014年5月21日上午,刘友刚与本地司机开车到大索道入口将进山路堵住,2014年5月22日上午,刘友刚与本地司机又到大索道入口堵路,两天堵路时长达两个多小时。经价格认证,造成某旅游公司索道经营分公司损失128661元,同时致使玉龙雪山景区工作秩序不能正常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被告人刘友刚、李永华、杨志军、和丽根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在玉龙雪山景区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

    依法宣判

    一、被告人刘友刚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李永华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三、被告人杨志军犯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四、被告人和丽根犯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玉龙县人民法院供稿)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