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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省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时间:2017-08-14 17:31:37  来源:太原晚报  作者:

      本报讯 (记者何宝国)省政府法制办昨日公布《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县级以上政府将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纳入居住证登记制度,逐步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服务体系:覆盖管理、保障多方面

      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居住的人员,但本省设区的市所辖各区常住人口跨区居住的除外。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我省遵循公平保障、及时便捷、全面服务、依法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政府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平台,配备流动人口协管人员,为流动人口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教育等公共服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申领居住证。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时,符合申领条件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发放居住证,偏远地区可延长至20日。

      公共服务:逐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流动人口依法享有居住地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和便利。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纳入居住证登记制度,逐步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下列权益:依法参与居住地有关社会事务管理;依法参加居住地社会组织;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相应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居住地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获得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益。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下列公共服务和便利:义务教育;求职、就业、失业登记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信息查询、政策宣传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国家规定的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健康档案、健康教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享受与常住人口同等优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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