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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类涉企信息可在公示平台查询

    时间:2017-08-09 20:06:24  来源:太原晚报  作者:

      本报讯 (记者何宝国)这家企业有没有被查出不合格产品;那家企业信用有没有污点……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公布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管理暂行办法》显示,通过统一公示平台,我省为社会公众提供企业信息公示查询、企业即时信息公示和扶持小微企业信息公示等公示查询服务。

      公示系统由面向公众的统一公示平台、面向各级机关的协同监管平台构成,为社会公众查询企业信息、政府管理部门实现精准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平台和依据。其中,统一公示平台将实现企业信息公示查询、企业即时信息公示和扶持小微企业信息公示等公示查询功能;协同监管平台实现“双告知”信息推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联合惩戒、抽查检查等信息归集共享功能。

      公众能查询到哪些信息?——行政许可信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设立、变更、延续市场主体并从事有关经济活动的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指对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信息。

      ——行政确认信息。指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资质认定等信息。

      ——抽查检查信息。指在随机抽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回访中产生,与企业信用信息有关的检查信息。

      ——信用约束和惩戒信息。包括失信企业名单(包括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对失信被惩戒人实施信用惩戒等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用约束和惩戒信息。

      ——扶持小微企业信息。指扶持小微企业政策信息、小微企业享受扶持政策情况等。

      对于上述归集至企业名下的信息,我省通过统一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信息时,凡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及自然人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通讯方式、身份证件号码和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不予公示。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5年的,不再公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有误的,可以向提供该信息的机关反映,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提供该信息的机关应当在接到书面材料20个工作日内核实,应当予以更正的,应当自核实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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