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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实施至今仍有女职工未领到30元卫生费

    时间:2017-08-03 20:37:31  来源:山西新闻网--三晋都市报  作者:

    省人大常委会限期于今年12月底前解决

    本报讯(记者 张晓鹏)《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实施后,落实情况如何?今年4月至6月,省人大常委会对此进行专项执法检查。8月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茂才就相关情况作了报告。记者从会议中了解到:《条例》实施至今,仍有15个县(市、区)未给女职工发放30元卫生费,对此,省人大常委会限期于今年12月底前解决。在此次执法检查过程中,检查组发现,山西省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待遇正逐步落实,比如:按规定,11个市及所属104个县(市、区)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截至2016年底,全省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1.39万份,覆盖企业3.67万家,惠及女职工90.8万人;全省建立了132个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妈咪小屋”358家;全省参与生育保险的人数达到458.5万人;有84%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告知书,预防禁忌工作对女职工健康的潜在危害;发挥行业维权电话及维权站点作用,及时倾听受理解决女职工的诉求等。但同时,张茂才在报告中也提到,《条例》实施以来仍主要存在的问题有:女职工劳动保护执法主体责任没有真实落实到位。一些地方政府及财政、人社、卫计、安监部门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序不够。责权没有落实。也有一些政府部门不知道自己承担什么职责,汇报哪方面的工作,对于执法检查组的提问答非所问。另外,条例实施的全面性由省到市县层层衰减。而机关事业单位又好于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好于非公企业。规模大的非公企业好于规模小、效益差的企业。用工流动性大、生产经营不稳定的服务性行业女职工劳动保护落实困难。49万女农民工劳动保护仍然没有纳入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通过执法检查整改后至今仍有右玉县、应县、孝义市、柳林县、临县、方山县、潞城市、长子县、泽州县、翼城县、曲沃县、隰县、乡宁县、古县、襄汾县等,没有落实女职工每人每月30元卫生费的规定。还有一些单位将卫生费变相执行购买物品发放、纳入计件工资等。用人单位选择性执行条例规定的现象很普遍,“可以”执行的规定一般不执行,2%的生育营养费、专项检查、非公企业女职工卫生费普遍没有落实。在女职工享受产假和生育津贴发放方面,《条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奖励延长产假60天,共158天。在实际执行中,有158天的,也有98天的。生育津贴的发放与保护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奖金待遇不变的规定也不一致。个别县甚至至今没有征缴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管方面也有缺位现象。一些监管流于形式,基层监管力量薄弱,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全省企业中有90%的企业是微小企业,受经济下行和市场竞争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对《条例》明确规范的共18条保护女职工劳动安全主体责任消极对待。针对以上这些情况,张茂才在报告中提到:《条例》中对政府及财政、人社、卫计、安监、工会、妇联、用人单位责任及违反规定的处罚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下一步将按各项规定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处罚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另外,省政府及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条例配套的政策措施,各级政府要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日常监督检查,着力抓好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保证《条例》规定的女职工各项权益和特殊利益纳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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