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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案出现十五种情形将不予立案

    时间:2019-08-24 00:00:00  来源:山西晚报  作者:



      政协委员所提提案出现十五种情形将不予立案!8月23日,省政协十二届九次常委会议闭幕,会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山西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提案的提出、提案的审查和处理、提案的办理、提案的督办等提案工作作出规定。
      有四种方式提出提案
      经过修订的《条例》指出,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改革创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
      《条例》第二条规定,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别,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委员小组或者联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交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交承办单位办理并作出书面答复。
      提案如何提出,《条例》第十三条就提案的提出方式作出规定。提案的提出方式有以下四种:省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联名提案者须出于自愿;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委员小组、联组名义提出提案;参加省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和界别,可以本党派、团体和界别名义提出提案;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应通过“山西政协网”提交。
      提案须一事一案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提案的基本要求,即:提案应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以及全省中心工作,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
      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委员以联名方式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第一提案者位置,参与提出联名提案的其余委员应署名;政协全体会议期间以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同时,提案的提出应注重质量。
      政协委员提交的提案如何审查处理
      对于政协委员提交的提案如何审查处理?《条例》规定,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对内容相近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可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不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国家明令禁止的;
      (四)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五)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六)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
      (七)超出本省管辖职权范围的;
      (八)属于学术研讨的;
      (九)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十)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一)指名举报的;
      (十二)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三)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四)一案多事,无法确定承办单位的;
      (十五)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
      不予立案的,应当与提案者及时沟通协商并书面告知,视情以意见和建议形式转送有关部门参阅或作撤案处理,提案者也可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山西晚报记者 李莉 实习生 汤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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