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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价上涨卖方违约?法官判定恶意赠与他人无效

    时间:2020-04-03 15:17:10  来源:信网  作者:

    信网4月3日讯近几年房价总体呈上涨趋势,二手房出卖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单方面要求涨价、撕毁合同违约的情况屡屡发生,更有甚者与第三人签订赠与合同,将房屋恶意赠与他人以达到违约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因此,出卖人在签订合同后将房屋恶意赠与他人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出卖人仍应按原合同履行相关义务。

    2015年,被告刘某某因即墨古城片区拆迁获得了一套拆迁安置房屋。2016年3月,刘某某及其妻王某与原告高某签订了《回迁房买卖合同书》,将该处房屋以45万元的价格卖与高某,高某当场支付首付款20万元,刘某某将房屋钥匙交付高某。后高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至今。2019年3月,高某支付了剩余房款25万元,并敦促刘某某尽快履行协助过户义务。但刘某某多次要求增加房屋价款,否则不予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高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某与王某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高某起诉后才发现,涉案房屋现并未登记在刘某某名下,而是登记在刘某某之子刘小某名下。原来早在2018年12月,刘某某及其妻就与其子刘小某签订了赠与合同,将涉案房屋无偿赠予了其子。基于合同的相对性,高某一筹莫展,最终决定追加刘小某为第三人,并要求刘某某共同承担协助过户义务。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刘某某、王某在房屋已经出售给高某的情况下,于2018年12月与其儿子刘小某签订赠与协议,将涉案房屋无偿赠予刘小某并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主观上存在恶意。刘小某作为被告的儿子,系共同家庭成员,对涉案房屋已经出售给高某的事实不可能不知情。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其赠与行为无效,刘小某无权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理应协助高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判决全部支持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赠与合同无效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卖人基于房价上涨的利益驱动,与他人恶意串通,利用赠予的形式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以达到违约并收回房屋的目的,该种行为能否逃避法律责任?答案显然是“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签订的赠与合同系无效合同,不能法律的支持。因此,出卖人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按约履行义务行使权利。

    信网记者顾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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