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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济南出台细则: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终身问责制

    时间:2019-01-03 21:51:45  来源:济南市政府网  作者:

    ◆在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和其他考核中,重点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情况公开制度。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者通报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在相关规定时限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终身问责制,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已调离或者提拔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移送有权实施责任追究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已退休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近日,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济南市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山东省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区县以上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及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 (以下统称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以下统称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打造“四个中心”、建设“大强美富通”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党委政府领导干部职责

    第五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和指示精神,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第六条 各级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每半年至少主持召开1次党委常委会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推动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部门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各区县党委主要负责人、各类功能区和镇(街道)党(工)委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调研1次安全生产工作。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组织建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容错纠错机制,督促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机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执法队伍。明确各类功能区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明确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部门,配置与监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四)支持人大、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社会各界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五)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考核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六)把安全生产作为防范重大风险的重要内容,督促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并列为重点工作推进。

    (七)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作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全市各级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半年至少安排1次安全生产集体学习。

    第七条 各级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每季度安排政府常务会议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调研1次安全生产工作;各类功能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各类功能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和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进行公示,每半年对清单落实情况组织检查考核。

    (三)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在政府有关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地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构建网格化、实名制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

    (四)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车辆和装备等。

    (五)把安全生产作为防范重大风险的重要内容,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标准,对重大安全风险未及时进行管控、治理、消除的实行“一票否决”。

    (六)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暗查暗访等工作,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七)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条 各级党(工)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组织、宣传、统战、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群团组织及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 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三)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四)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六)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第十条 各级政府班子其他领导干部对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上级、本级有关工作安排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四)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分管行业 (领域)、部门 (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

    (六)加强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相关应急救援演练,依法组织或参与相关事故抢险救援,督促相关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

    (七)每年向本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报告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方面履职情况。

    第三章 部门领导干部职责

    第十一条 各级党(工)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明确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制定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细化具体工作制度、标准和措施,层层分解安全生产任务,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部门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按照安全监管责任清单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目标绩效管理考核体系并严格考核。支持、督促分管负责人及其他班子成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工作会

    议;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强化监管执法,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持续开展打非治违,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对本部门及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暗查暗访等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研究1次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安全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支持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问题;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持续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组织研究部署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1次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其他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在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提供人员配备、财政资金、科技支撑、宣传教育、法律服务、社会监督等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章 考核考察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督查督办制度,不定期组织督促检查。

    第十六条 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审计内容,在审计中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相关改革任务推进、财政安全生产预防以及应急相关资金管理使用、有关安全生产项目的资金保障以及项目落地等情况开展监督。

    第十七条 建立安全生产通报制度,把本地安全生产情况纳入本级党委和政府重要工作情况的通报内容,每季度向党政主要负责同志通报1次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八条 建立完善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巡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将巡查结果作为被巡查地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建立完善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每年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加大安全生产在经济、社会综治、精神文明考核的权重分值,将考核结果与有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

    第二十条 在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和其他考核中,重点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情况公开制度。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者通报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

    第五章 表扬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体系建设、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荐或上报给有权限的上级党委和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党委和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荐或上报给有权限的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奖。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履行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对本地、分管行业 (领域)存在的共性重大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有效解决,负有领导责任的;

    (六)对打非治违不力,本地和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连续发生违法违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七)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对存在本细则第二十五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二十七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在相关规定时限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第二十八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工作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区县、部门,按照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等有关规定,约谈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第二十九条 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巡察机构、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及有关单位发现有本细则规定问责情形的,应当将问题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和责任清单的,不予追究地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领导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终身问责制,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已调离或者提拔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移送有权实施责任追究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已退休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存在本细则第二十五条情形应当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

    第三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政府安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问责的沟通协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和组织处理的,分别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进行通报的,由党委办公室(厅)、政府办公室(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根据影响程度,应当将责任追究决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区县党委和政府,各类功能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应当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措施。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安监局、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济南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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