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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士投诉网购的40瓶“三无”洗发水 法官:应退货并3倍赔偿

    时间:2017-07-17 22:23:00  来源:武汉晚报  作者:

    刘丹法官接听本报读者热线咨询 记者金振强 摄

    吕女士在网上购买了40瓶洗发水,使用后发现并不具备广告中所说的功能。昨天,吕女士致电本报周二之约求助,应该如何通过合法渠道获得赔偿。

    去年,吕女士通过电商购买了40瓶洗发水,广告中称该洗发水具有控油去屑滋润固发的作用,同时在电商平台上,该产品的宣传页面多次使用“控油、防脱固发、育发”等宣传词语。然而,吕女士使用这款洗发水之后发现,不具有防脱发及预防断发、脱发功能。吕女士在查询后,发现该产品没有特殊用途化妆品批文,是没有任何备案的三无产品。吕女士认为商家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汉阳区法院执行局法官刘丹表示,可向该商家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3倍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该真实、全面,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该商家将没有取得批准文号的化妆品当做应当取得批文字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销售,构成了消费欺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正价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吕女士有权要求商家退还货款及支付商品价款3倍的赔偿。

    刘丹表示,结合执行案例,有在淘宝购物发现假货后诉讼至法院,判决后仍拒不赔付的,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通过全国网络查控平台仍无法查到销售假货的公司开户信息,查到商家在电商平台上销售产品时绑定的是个人账户,给执行造成困难。最后法院仍通过相关平台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公司绑定的个人账户余额。(记者王雪 通讯员李金星)

    (责任编辑:余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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