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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子女护理假”出台一年执行难 业内人士建议出台细则推动落地

    时间:2018-12-01 18:18:36  来源:长江日报  作者:

    去年12月1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湖北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施行,其中第十一条第三款尤为引人关注——“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十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十五天。”

    这个条款通俗地说就是,独生子女照顾患病住院老人,每年至少可享15天护理假,非独生子女则不少于10天。这项政策对老年人以及工作忙碌的年轻人来说,无疑都是一个好消息,被一些市民称为“子女护理假”。

    《办法》出台至今一年,长江日报记者却接到好几位市民反映“不敢请,请不了”,再进一步了解,更多人则表示“不知道”。由于缺乏激励与监督,目前武汉能带薪享受护理假的职工并不多。

    七成市民不知道也不敢请

    市民熊先生是独生子女,在省客运集团金家墩客运站工作。今年3月,父亲提前几天告诉他自己要住院做手术,熊先生从新闻中得知,湖北独生子女有15天的护理假可照顾生病住院的父母,便提出了休假申请,但遭到了单位的拒绝。

    该客运站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金家墩客运站是省客运集团的分站,职工休假需按照省客运集团的规定执行,集团咨询市人社局后给出的答复是“人社局没出这方面的政策”,因此无法批准熊先生申请的“子女护理假”,但让他休了5天的事假。“休假得严格执行人社局的规定,我们是劳动密集型行业,一个萝卜一个坑,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会酌情考虑。”

    记者通过调查20位企事业单位员工发现,有10人不知道湖北出台“子女护理假”,4人知道但都不敢提出申请。被调查者中仅有6人表示以后有需要会向单位提出申请。

    休的不是“假”是“护理时间”

    关于“子女护理假”,市人社局究竟是怎样答复的? 记者拨打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热线12333,人工客服解答道:“这一规定由民政部门出台,可向省老龄办咨询。”

    记者随后致电湖北省老龄办维权调研处。该处室一位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参照了福建省的做法,湖北创新的方面是针对独生子女、非独生子女,规定了不同的护理时间,由于出台时间不长,“子女护理假”还只是概念,很多单位和职工对此并不了解,了解的也不一定进行了申请,目前接到的咨询和投诉不多。

    “去年12月开始施行到今年上半年,我们接到类似的咨询平均每个月有1-2例,大部分都是咨询这一政策,少数反映单位不执行。”武汉市民政局老龄处处长李剑华说,按照《办法》中的表述,“护理假”的说法不准确,职工申请的是“护理时间”。“地方没有设定假的立法权,只有假期才能明确是否带薪。”

    “护理假”为何一直悬在空中

    记者了解到,各地都曾多次发文推动政策落实,湖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已向省直机关、高等院校、大型企事业单位老龄工作部门发出通知。对于湖北这一政策还尚未真正落到实处,受访人士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

    ——细则不明确:“企业追求的是效益,这个假休的天数没有上限,条款中的界定比较模糊,比如职工需出具哪些材料才能证明父母失能或患病住院?独生子女是否得出具独生子女证明? 不排除有些职工会钻空子。”武汉泛海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刘女士说。“没有具体细则,对于休假期间的薪资待遇也模棱两可,‘子女护理假’操作起来就会很麻烦。”

    ——监管不明确。不少尚未接到通知的企业人事部仍然咨询市人社局,并给出答复“人社局没出这方面的政策”,从而拒绝同意职工“护理假”的申请。湖北省民政部门表示,单位不执行目前可向省老龄办投诉,省人大常委会也将对《办法》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处罚不明确。湖北出台的《办法》中,并没有用人单位不执行“子女护理假”,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有些企业钻空子能推则推。

    推动政策落地:要激励也要惩罚

    “我们单位总部在北京,武汉分公司想执行这个假,公司还得修订制度规定。”汉口一家大型民营企业劳资室负责人建议,要让更多子女依法依规享受到假期,还需要从政策细化、激励及执行层面予以更多保障。

    湖北省法学会地方立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老年人权益保障研究中心主任王广辉教授认为,湖北出台这一政策有利于子女履行宪法规定的赡养父母的义务,人口老龄化日趋严峻,养老没有实现社会化的情况下,父母的养老主要靠家庭承担,子女尤其是独生子女养老负担重,政策值得肯定。

    王广辉同时表示:“法律具有强制性,如果没有明确单位不执行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将会降低法律的约束力,建议省人大或省政府出台关于‘子女护理假’的具体实施细则,在细则中可加入一定的惩处措施督促用人单位执行。”(记者徐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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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老龄办的统一答复

    针对陆续收到的关于对《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涉及子女护理时间具体执行问题的咨询和请示,湖北省老龄办今年6月向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老龄办作出统一答复。答复全文摘编如下:

    1、怎样才能申请?

    凡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只要是失能或者是患病住院,凭医疗机构证明,子女均可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批准同意后,可使用护理时间照顾老人。

    2、谁可以申请?

    申请的主体为子女,只有子女才可以申请护理时间,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不仅独生子女享有,非独生子女也享有。子女们都能享有护理时间,使更多老人能得到来自子女的亲情照顾,而且可以避免用人单位对独生子女就业的排斥。

    3、能申请多少天?

    全年申请的护理时间可以累计计算。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十天,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十五天,即护理时间有下限没有上限,保证了子女有适当的护理时间照顾老人。护理时间不计入年休假。

    4、薪酬怎么算?

    护理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子女所在单位根据其申请的护理时间长短和单位实际自行决定,灵活掌握,有情操作。鼓励更多的用人单位,特别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大力支持职工以实际行动、亲力亲为去关心关爱重病失能或住院父母,在非独生子女申请10天、独生子女申请15天的下限护理时间之内的,能够获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超过下限护理时间的,用人单位也要出于人性化考虑,有情操作,在诸如发放员工基本工资等方面予以适当照顾。(记者徐锦博)

    (责任编辑:刘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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