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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汉试水重大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时间:2018-03-27 15:27:17  来源:武汉晚报  作者:

    “我自愿认罪,服从法庭对我判处12年有期徒刑的判决,不上诉。”昨日上午,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庭,听到自己因认罪认罚被减刑3年的宣判后,被告人田某流下了感激的泪水。

    这是我市法院首次采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田某非法持有毒品1000克应判处有期徒刑15年,昨日,法院根据其认罪态度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认罪省去辩论环节

    庭审用时40分钟

    昨日,为了慎重起见,该案审判长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秦慕萍担任,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晓华则担任公诉人,本报记者应邀旁听了开庭。

    上午9点多,公诉人在庭上宣读起诉书后,审判长就被告是否认罪认罚展开了询问。被告人田某表示自愿认罪,对检察机关的指控、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庭审简化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

    审判长依法当庭一审宣判:被告人田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万元。法槌敲下时,庭审用时40分钟。

    认罪悔罪态度好

    减刑不超过基准刑20%

    庭审结束后,法官告诉记者,被告人田某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000克以上,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按照基准刑将判处15年。因为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法官对其予以从宽处罚。该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提高了诉讼效率。

    根据我国《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及市中院制定的《关于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施意见(试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作为独立的量刑情节适用,并考虑被告人认罪认罚的阶段,犯罪性质、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序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田某认罪认罚,坦白从宽,按照减刑不超过基准刑的20%,对其减刑3年。”

    “认罪认罚减刑”

    要满足4个条件

    市法院刑庭相关负责人介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量刑必须符合4个条件:要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自供犯罪事实无异议;同意量刑意见;要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截至2018年2月底,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共审结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案件8723件,占同期审结全部刑事案件的56.8%,占审结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数的64.7%。

    该案承办法官认为,相对于普通、轻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激励机制在可能判处重刑的案件中具有明显的效果。(记者夏晶 通讯员张静 王田甜)

    (责任编辑:张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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