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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受他人贿赂73.8万元 武汉一正处级干部被判刑11年

    时间:2017-11-20 16:45:31  来源:长江日报  作者:

    19日从市纪委获悉,江夏区一名正处级干部因受贿73.8万元被“双开”,并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龚云卿,197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0年10月任江夏区计委主任,2002年任江夏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2005年10月至2012年1月任江夏区发改委主任,2012年1月免去区发改委主任职务,改任正处级干部。

    2000年底至2013年5月,龚云卿在担任江夏区计委、发改委主任、正处级干部工作期间,利用主持区发改委工作、主管机关人事、财经和项目工作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的财物共计人民币73.8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办案人员介绍,龚云卿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纪。龚云卿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同时,龚云卿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记者王雪 通讯员陶涛 齐阳 孙伟)

    条例原文

    2003年12月31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者说

    龚云卿曾经身处重要岗位,却把手中的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从龚云卿案中汲取深刻教训。必须对党纪党规心存敬畏,守纪律、讲规矩,坚持依纪依规办事,决不拿原则做交易。必须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落细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坚决防止“牛栏关猫”、个人独断专行、我行我素。必须选好配强“一把手”,强化对“一把手”的监督制约,把权力关进笼、锁上锁,保证权力干净正确行使。

    (通讯员陶涛 记者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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