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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意!用车者逃逸 车主需赔钱

    时间:2017-11-14 00:00:00  来源:湖北日报网  作者:

    湖北日报网讯(记者汤炜玮、通讯员东成)10日,武汉市口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出宣判,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出租车公司2000元、原告李某662元,被告胡某赔偿出租车公司3.89万元。

    今年3月中旬的一天凌晨2时左右,原告李某驾驶自己承包的出租车公司车辆,在运营期间途径口区某路段时,与被告胡某名下的一辆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两车受损,李某及乘坐出租车的乘客薛某受伤,而驾驶胡某名下车辆的驾驶员则在事故发生后逃逸。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逃逸的司机负事故全责;李某和案外人薛某无责。之后,李某为修车花费了3.2万余元,并花费2100元委托某价格鉴定评估公司对此次事故对自己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得出“停运损失费260元/天、车辆损失32641元”的鉴定结论。此外,李某为此次事故还支付了200元的道路救援费和662元的医疗费。案发后,由于逃逸的司机一直未被查获,李某和出租车公司为了讨回损失,将车辆拥有者胡某及保险公司起诉到口区法院。

    口法院受理该案后,在庭审期间,原、被告均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和事故责任划分没有异议,但是胡某却辩称,肇事车辆虽然登记在他名下,但是事故责任应由肇事后逃逸的司机承担,自己不应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则表示,虽然胡某的车辆在公司投保了商业险,但是因驾驶人肇事逃逸,根据保险条款,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本案中,胡某名下车辆由肇事逃逸司机驾驶,逃逸司机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但是鉴于车辆系归胡某所有,且驾驶员肇事逃逸后至今未归,目前无法确认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驾驶人,而胡某作为车主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发生事故后未能及时协助交警部门查清驾驶人真实身份,故应先行代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待查明驾驶人身份后可另行追偿。此外,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且在保险期限内,故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同时,因驾驶人在事故后逃逸,故商业险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李某承担。

    通过本案,法官提醒: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明知出借的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或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或明知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以及其他会被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等四种情形,就会被法院认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在本案中,车主胡某将车辆借给自己并不熟悉的人,而对方在发生交通肇事后逃逸,也给自己带来了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因此,法官希望提醒各位车主,对于自己的车辆,即使出借也应当尽到审慎的管理义务,借车有风险,出借需谨慎!(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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