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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重要修订征意见

    时间:2017-10-13 17:27:57  来源:长江日报  作者:

    《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将进行重要修订

    市政府法制办公开征求市民意见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拟从审核制改为备案制;一旦居民住房发生险情,最快当天就可动用住宅维修资金应急。11日,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我市拟对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进行重要修订。

    市政府法制办发布《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市民意见。相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发送至市政府法制办电子邮箱:whfzbzqyj@163.com。

    亮点一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拟从审核制改为备案制,受理时限从10天缩短为3个工作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房管部门“审核”改为“备案”,且办理时限从过去的10天缩短为3个工作日,成为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最大亮点。

    针对维修资金申请耗时长,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并按程序经业主表决同意后,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持相关材料,向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备案申请。

    材料齐全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进行备案,并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通知,划转金额不超过预算资金50%。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工程验收合格后,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持相关材料向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拨付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余额的手续。材料齐全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余额的通知。这一办理时限也从过去10天缩短为3个工作日。

    亮点二

        鼓励业主大会使用多种表决方式,为维修资金使用提速

    制约目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除了“审核慢”以外,“表决难”也是重要一环。为此,征求意见稿中鼓励业主大会在维修资金使用程序中使用四项新的表决方式,以提高表决效率。

    委托表决:业主将一定时期内、一定额度内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的表决权,以书面形式委托给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行使;集合表决:业主大会对特定范围内的维修资金的使用事项,采取一次性集合表决通过后,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分批使用;默认表决:业主大会约定将未参与投票的业主视为同意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相应投票权数计入已投的赞成票;异议表决:在维修资金使用事项中,持反对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

    亮点三

    特别紧急情况下最快当天就可动用维修资金

    征求意见稿中拟规定,如发生特别紧急情形,不及时排除险情,将严重影响业主生活,严重危及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先行受理,并在当日会同业主委员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勘查;情况属实的,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不超过工程概算50%的比例预拨工程款。

    这意味着,一旦发生险情,最快当天就可动用住宅维修资金应急。

    征求意见稿中还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以适用紧急使用程序的具体情形进行扩展,由四种扩大到八种,具体包括:屋面外墙渗漏;电梯故障;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消防设施设备故障;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出现故障;共用排水设施坍塌、断裂;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电系统出现故障及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其他紧急情况。

    亮点四

    强化街道办事处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中的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和管理力量的考虑,征求意见稿中多处强化街道办事处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中的责任。

    其中,新增“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综合协调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相关工作”。

    如遇紧急情况,组织代修的单位也将由原来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变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亮点五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为住宅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共有

    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人和开发企业分别缴纳构成。过去,由于开发企业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部分因使用对象不明确而被闲置,此次征求意见稿拟将开发企业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明确调整为“住宅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共有”,这有利于这一部分维修资金今后发挥作用,惠及业主。(记者夏琼 通讯员黄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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