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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规参与聚集、闯卡滋事…… 疫情防控期间浚县100名违法人员被依法处理

    时间:2020-02-20 22:00:03  来源:大河客户端  作者: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谷武民 李萌萌 通讯员 陈晓颖

    2月18日,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从浚县公安局获悉,疫情防控期间,为确保社会治安大局稳定,该局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1月29日-2月16日期间,共查处拒不执行政府紧急命令决定的案件21起,治安拘留72人,罚款28人。即日起,对部分案件进行曝光。

    一、违规参与聚集类

    1、2020年01月29日22时37分,浚县公安局卫贤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孟某华、武某东、张某星、曹某伟、郭某凡5人在王某经营的浚县卫贤镇南街友通二手车门市部里面以推饼形式进行赌博。浚县公安局卫贤派出所依法对王某行政拘留五日、武某东行政拘留18日罚款800元、曹某伟行政拘留17日罚款700元、张某星行政拘留16日罚款500元、郭某凡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元、孟某华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元。

    2、2020年2月2日晚,浚县王庄镇南苏村的杨某、杨某海、杨某辉 、杨某帅等人在张某某家的超市内,利用张某某提供的麻将机及麻将在超市内打麻将。浚县公安局王庄派出所依法对张某某行、杨某海、杨某行、杨某帅分别行政拘留10日和8日。

    3、2020年02月01日10时许,在河南省浚县浚州街道小榆柳村内,贾某某等人在疫情期间违反政府禁令,开展聚集活动“送老奶”。浚县公安局浚州派出所依法对贾某芬罚款200元、马某玲警告、赵某爱警告、苏某爱警告、冷某荣警告、张某香警告。

    4、2020年2月8日许,在浚县屯子镇善化山老奶庙前,屯子镇莲池村的王某录、郑某喜、王某朋、孙某有、许某礼、秦某勇六人,违反政府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的蔓延而下达的指令,聚集在屯子镇善化山老奶庙前打锣镲。浚县公安局屯子派出所依法对王某录罚款200元,郑某喜警告,王某朋警告,孙某有警告,许某礼警告,秦某勇警告。

    二、闯卡滋事类

    1、2020年2月08日15时许,在新镇镇于庄村南口防疫卡点处,田某利明知社会环境新型病毒疫情爆发易感染,拒不执行政府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聚集本村的田某周,梁某可在其家聚餐喝酒,三人酒后无事生非用村内正在播放防疫宣传的音响播放歌曲,造成不良影响。浚县公安局新镇派出所依法对田某周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500元,梁某可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500元,田宝利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500元。

    2、2020年2月12日下午16时许在河南省浚县富贵小区门口,胡某广、司某婵夫妻两人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不听政府工作人员劝阻,闯卡外出,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浚县公安局黎阳派出所依法对司某婵被行政拘留5日、胡某广罚款200元。

    3、2020年2月12日下午15时许,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小区大门禁止人员随意出入,乔某超因到伾山公馆小区其姐家中无法从大门进入,便从浚县富贵花园小区与浚县伾山公馆小区中间护栏损坏处钻至伾山公馆小区,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浚县公安局黎阳派出所依法对乔某超罚款200元。

    三、不履行申报类

    2020年02月13日,浚县新镇镇东高宋村,该村村民张某、张某某2020年01月14日从湖北疫情地区返乡后未主动向村委等相关部门上报,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浚县公安局新镇派出所依法对张某罚款200元,张某某罚款200元。

    警方提醒:疫情防控期间 这些行为将被依法处罚或追责

    一、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涉疫情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在微信、微博、QQ等社交工具和网站、论坛上编造、散布谣言,谎报疫情、警情,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未戴口罩乘坐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出租汽车、班线客车、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进入车站、港口、机场、商场等公共场所,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的;

    四、明知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或者疑似病人,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人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或其他场所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五、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封锁疫区、封闭医院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六、侮辱、威胁、伤害医务工作人员,或者扰乱医疗机构及隔离观察点正常秩序的;

    七、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检查站(点)的;

    八、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

    九、制售伪劣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药水等疫情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及假药、劣药的;

    十、违反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一、非法捕杀、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十三、实施其他扰乱疫情防控和社会秩序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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