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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洛阳市经适房申购门槛变高 人均住房面积不得超20平米

    时间:2019-04-04 19:03:40  来源:大河报  作者: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李韶萌

    3月31日,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从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了解到,新修订的《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条件》(以下简称《条件》)出台,于3月29日起开始实施。对人均住房面积、人均月收入、车辆拥有情况等条件进行调整。快来看看您是否符合新的认购条件吧。

    据介绍,《条件》最大变化是人均住房面积。此前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条件中,有关人均住房面积规定:拥有房改房、集资房等的居民,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商品房、私有住房等的人均住宅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新修订的《条件》将人均住房面积统一调整为20平方米,并将公寓、非住宅也纳入其中。

    新修订的认购条件具体为:

    具有洛阳市中心城区居民户口,且已满1年;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根据市统计局公布数据,2018年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5935元(每月2994元)。因此,我市今年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收入标准为人均不超每月2994元。

    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含房改房、集资房、商品房、私有住房、公寓、非住宅等,拥有商业用房的家庭不得申请);

    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年龄需满23周岁;

    洛阳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家庭(或个人)名下车辆(限1辆),不得超过10万元;

    申请家庭(或个人)名下注册公司(限1家),个人注册资金不得超过10万元。

    其中,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指夫妻双方含未满23岁的子女;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市区建成区的家庭未婚子女,可以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计算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应当将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合并计算。

    审核更严,假离婚、临时过户都行不通

    新修订的《条件》对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资格的审核更加严格,对离婚时间、房屋产权变更、车辆过户等都设有期限,符合一定期限的才有资格申请。具体如下:

    离婚家庭人员离婚前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标准的,离婚2年后符合条件一方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1年内,因出售、赠予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购买车辆价值超过10万元,车辆过户后满1年的,方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人工商注册资金超过10万元,注销后满1年的,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二级以上城市残疾人家庭,可单独予以优先选房。

    符合国家在住房保障方面具体规定的优抚对象,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原已购经适房家庭成员中的未婚子女不得申请购买经适房。

    对涉及拆迁房屋的,拆迁房屋面积需满足人均不超过20平方米的条件后方可申请经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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