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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交警处罚心生不满,漯河男子朋友圈发布辱警言论被拘!

    时间:2018-12-25 17:27:08  来源:大河客户端  作者: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刘广超 通讯员 殷广华

    因被交警处罚后心生不满,男子竟在交警开具的处罚决定书上写下辱警言论,随后发到微信朋友圈,被众多网友转发。12月24日,记者从漯河市舞阳县公安局了解到,目前该男子已被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12月20日17时许,舞阳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一则侮辱交警的信息在微信朋友圈被迅速转载,转载的内容为一张图片,图片显示:一名叫“贰拾壹”的网友将一张舞阳交警开具的处罚决定书配以辱警文字,发布在朋友圈内。其公然挑战公安民警执法的行为,引起多名群众不满。

    舞阳县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局长屈大浩指示迅速调查此案,查明原因,依法处置。经查,发布辱警信息的网友“贰拾壹”,真实姓名为郝某某(现年20岁),其于2018年10月13日下午1点,在南京路与富平春路交叉口驾驶豫L5H793小型汽车,由东向西左转时与一辆由南向北直行的出租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12月20日,经事故处理中队民警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同时,由于郝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规定,民警依法对其处以50元罚款,记3分。郝某某接受处罚后不服,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恶意辱骂执法民警的言论,泄私愤。

    12月21日上午,舞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迅速奔赴舞阳县辛安乡某庄郝某某家中,依法将其带到舞阳县公安局办案中心询问。面对办案民警的询问,郝某某如实供述了其发布辱警信息的实事。询问结束后,郝某某对其辱警的行为非常后悔,在录制视频向办案民警道歉的同时,也希望广大网友不要再转载该信息。

    目前,舞阳县公安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4款以“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规定,对郝某某处以7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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