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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驻马店男子好心帮朋友签个名,不料背上50万债务!

    时间:2018-12-20 17:17:21  来源:大河网  作者: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李钊 通讯员 李明

    近日,驻马店市新蔡县人民法院以调解的方式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杨某自愿于2019年1月31日前还清原告河南新蔡农商银行贷款50万元及利息,第三人徐某自愿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8年10月10日,新蔡农商银行以杨某逾期不偿还贷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为由,将杨某诉至法院。杨某接到法院传票后,怒气冲冲赶到法院,质问承办法官为何自己收到法院传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贷款”50万元。在法官翻开卷宗,找到其本人签署的个人借款合同时,杨某目瞪口呆,才恍然想起6年前的一件小事。

    原来,2012年10月份的一天,徐某请杨某吃饭,饭后徐某拜托杨某帮个忙贷款5万元。杨某当时心想5万元不多,俩人关系又不错,而且徐某也有钱,遂随其到信用社签字、照相。因其吃饭时喝了酒,具体签了什么杨某表示并不清楚。事后,双方再未提及此事。直到现在收到法院传票,才得知自己贷款50万元,期限为36个月,从2012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10月28日止,贷款月利率为10.65‰,至今未还。

    杨某既愤怒又委屈的说:“我就是出于好意帮个忙签个字,一分钱都没见到,银行也从未找过我,我不应该还钱。而且,时隔这么久,也已超诉讼时效。”承办法官解释道:“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本案的诉讼时效若按民法通则二年的规定,在无中止中断的情况下应截止到2017年10月28日,但民法总则是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此时杨某的诉讼时效尚未届满,应适用新的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即截止日期是2018年10月28日,本案的起诉时间是2018年10月10日,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考虑到杨某可能确实未实际用到贷款,便建议杨某亲自去银行查询其取款记录,核实实际贷款人。半个月后,杨某又来到法院,说通过查询发现有人伪造其签名。虽然显示是杨某本人取款,但笔迹不同,并不是本人签字。自己一个老农民,每天面朝黄土背朝天,天降横祸般背上本金50万元的贷款,以后该如何生活?承办法官遂找来原告方的诉讼代理人,了解到因为前身是农村信用合作社时管理相对宽松,确实存在个别冒用、假借他人身份贷款、取款,目前银行正在自查。原告新蔡农商行了解到杨某的情况后,表示愿意配合,核实具体的取款人。很快,原告查到实际取款人的确是徐某,徐某也向杨某承认了贷款实际是他用的。

    法院认为,借款合同真实有效,杨某也开立了银行账户,原告依约向被告杨某发放了贷款,已履行合同义务。本案被告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又是有效借款合同的相对人,虽未能有效管理、控制其账户存折,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考虑到徐某是实际用钱人,徐某也愿意代为还款。于是,在法院的调解下,杨某追加徐某为第三人,徐某为杨某的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一定要保管好个人的身份证件,不要随便在空白文本上签字,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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