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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出台25条规定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

    时间:2018-11-24 17:25:11  来源:大河网  作者: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段伟朵通讯员李会军

    尽快使用律师出庭自动避让系统、建立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制度、完善律师诉讼权利救济机制……11月22日,记者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省高院、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亮点多多。

    《意见》全文共25条,重点针对律师诉讼权利保障和执业行为规范进行了规定,同时也对法院、法官作出了相关要求。

    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将尽快使用律师出庭自动避让系统

    《意见》规定,全省法院要严格落实司法公开制度,依托司法公开平台,及时向代理律师、辩护律师公布案件的立案、审判、执行的程序性信息,以及承办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名字和工作邮箱,保障代理律师、辩护律师及时知悉案件进展和结果,为代理律师、辩护律师通过网络系统提供方便、快捷、留痕的交流方式。

    《意见》提出,要尽快使用律师出庭自动避让系统,解决律师出庭时间冲突问题。

    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不得限制阅卷次数

    《意见》规定,全省法院要建立电子阅卷平台,利用网上阅卷系统,方便律师通过互联网申请、查阅案卷;除依法不得公开或者复制的材料外,不得限制律师阅卷的内容。对已经归档尚未实现电子化的案卷,人民法院档案室应当提供查询服务,不得限制律师阅卷的次数。

    查阅诉讼档案正卷律师需携带哪些证件?《意见》明确,律师持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有正当理由的,非本案代理律师、辩护律师也可以查阅相关案卷正卷的有关内容。

    依法保障律师申请调取证据权,建立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制度

    《意见》提出,探索建立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制度,律师持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执业证和人民法院的调查令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律师应当按照调查令授予的权限内容和时效进行调查,对律师持调查令开展工作时遇到故意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助调查的,代理律师应当及时向签发法院报告情况,签发法院应当通知有关单位予以纠正并配合到位,对于拒不履行协助调查义务,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理。

    完善律师诉讼权利救济机制,法院应向律师公开投诉举报电话

    《意见》规定,建立分级分类处理机制,畅通律师反映侵犯其诉讼权利的投诉举报渠道,确保律师维权和违法违规事件得到快速、高效、公正处理。全省法院监察部门和法官协会负责处理投诉、举报,应当向律师和当事人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及工作地址,并保持电话在工作时间畅通。

    律师明显滥用诉权、故意拖延诉讼进程,将受到相应惩戒

    在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同时,《意见》也对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作出了规定。完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明显滥用诉权、怠于履行诉讼义务、故意拖延诉讼进程,浪费司法资源、扰乱正常诉讼秩序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训诫,并可视情况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给予相应惩戒。

    严格执行律师执业惩戒制度。加大对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进一步健全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标准、程序、措施,促进惩戒工作有章可循、规范开展;建立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违规信息行业通报、公开披露和查询制度,对公开谴责以上行业惩戒和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一律向社会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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