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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方悔婚, 应否返回彩礼

    时间:2018-11-20 19:19:17  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作者:

    小王与小杨今年3月份认识,相处三个月后,与小杨订婚。7月16日小王将20万彩礼钱交给小杨父母,有媒人张某为证。10月1日,小王与小杨举行结婚仪式,10月8日小王想和小杨一起去领结婚证,但小杨以各种理由推辞,在小王和小杨办理结婚仪式第三天,小杨就回她父母那里居住,小王多次要求小杨回来,小杨一直拒绝,后电话不接,信息不回。小王找小杨父母说情况,小杨父母说这是小王和小杨的事情,做父母的管不了。期间小王要求与小杨解除婚约,并问小杨要20万彩礼钱,小杨说我没有收你钱,凭什么让我返还。请问:小王的20万彩礼钱,该向小杨主张还是小杨父母主张?

    对此,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闫明阳、李训训解释,本案涉及彩礼返还的主体问题。现实社会中,按照一般的婚姻习俗,收取彩礼的主体往往是以家庭为单位,并不仅仅限于婚约的一方。男女双方结婚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彩礼也不会由结婚的双方占有,而收取彩礼一方,往往是女方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小王与小杨因婚约在前,才给小杨父母20万彩礼,给付20万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在小王与小杨解除婚约时,小杨拒不返还彩礼则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因小杨不愿与小王未登记结婚,致使小王结婚目的不能实现,现小王要求返还彩礼,不涉及人身关系,属于婚约财产纠纷。小王有权要求小杨及其父母共同返还彩礼。(南阳日报-南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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