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利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非税收入、会费收入、捐赠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也不得利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以下情形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差旅费等。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此外,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行政事业单位通过非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暂可向付款单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邱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