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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迎来二审 法治保障让老年人老有所依

    时间:2018-07-28 18:36:50  来源:大河网  作者:

    河南法制报记者 王园园

    核心提示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每个县(市、区)至少建立一所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建立老年人信息服务平合,做好老年人调查统计、档案记录和服务工作……”7月25日上午,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召开,备受关注的《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迎来二审。修改后的《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亮点频现:更加注重对老年人的社会优待;强调了赡养人对老年人提供精神慰藉的义务内容等。凡此种种,都是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学勤介绍,我省实施的老年人相关条例是1990年2月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2017年11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实际。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经过几个月的立法调研之后,7月12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

    A

    医养结合

    支持医疗机构兴办养老机构每个县(市、区)至少建立一所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条例(草案)》规定,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服务平台,为辖区内老年人的生活提供服务和帮助,建议明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此项工作。另外,为了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中的作用,《条例(草案)》在第六条第二款增加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服务平合,做好老年人调查统计、档案记录和服务工作”的内容;并增加了“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相关工作”的内容。

    在一审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医养结合”将医疗服务技术与养老保障模式有效结合,从而实现“有病治病、无病疗养”,是养老模式的新突破,满足了老年人群的特殊需求。建议《条例(草案)》体现医养结合的内容,从法规层面促进医养融合发展。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意见,在第三十条增加了相关内容: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统筹养老服务与医疗服务资源;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促进医养结合,支持医疗机构依托自身优势兴办养老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依法设置医疗机构。每个县(市、区)至少建立一所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

    B

    社会优待

    每年一次免费常规体检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条例(草案)》规定,城镇社区和乡村的基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区域内常住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为六十五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进行健康指导和每年一次免费常规体检,并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巡回医疗、上门诊疗或者开设家庭病床等服务。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修改了第五章的第四十五条内容: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并在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等方面提供优先服务,添加了“鼓励减免相关费用,提倡为老年人义诊”的内容。

    如何从法律层面保障老人权益?《条例(草案)》规定,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条例(草案)》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虚假手段或者不正当方式,欺骗、误导老年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大对无证营销老年商品、保健品、药品以及虚假广告的打击力度,并予以曝光;司法机关、电信和金融机构应当加强预防和打击针对老年人的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C

    精神赡养

    重视老年人精神需求细化“常回家看看”内容

    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条例(草案)》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拖欠、克扣、挪用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

    对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或者为其购买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条例(草案)》明确,赡养人除了要对老年人进行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之外,还须履行精神慰藉的义务,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开赡养。

    值得一提的是,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经常探望;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养老机构可以向该家庭成员或者其所在单位、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议,督促其前往探望。另外,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D

    设施配套

    明确建设标准新建小区 “每百户不低于 30 平方米 ”

    张学勤介绍,在调研中,有基层单位提出意见,尽管《条例(草案)》规定了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标准,同时也没有规定已建成居民住宅区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问题,建议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完善。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参照《河南省推进健康养老产业转型发展方案若干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的规定,在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定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另外增加规定:“已建成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养老服务设施。”

    另外还增加了“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内容。

    E

    机构监督

    建立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制度与政府补贴、购买服务挂钩

    《条例(草案)》明确,养老机构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养老服务,不得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等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另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对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的依据之一。

    张学勤认为,赡养老人不仅是家庭的责任,政府、社会也应当一起发力。只有通过立法的方式来解决养老问题,关注保障老年人权益,才能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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