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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升办案质效打造新乡检察品牌

    时间:2017-08-30 17:48:19  来源:大河网-河南法制报  作者:何心悦

    □记者穆黎明实习记者许星特约记者连丽娟通讯员刘楠编者按

    近年来,新乡市检察院为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已成功举办了十届精品案件评选活动。目前,该评选活动已成为新乡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加强法律监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载体。

    精品案件既是新乡检察办案质量的具体体现,又是新乡检察“整体工作争先进,单项工作争一流,创建新乡检察品牌”的展示。获评精品的案件,不仅体现出办案程序的公开、透明、公正,以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而且体现出承办人在法律适用上敢于大胆创新和突破,对相关立法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学理论、法律规定的理解把握到位。不少案件体现出承办人创造性司法的能力,一些案件的办理在所属领域还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和积极影响。

    今日,本报特精选第十届“十大精品案件”中的部分案例,以飨读者。

    辗转豫、苏、沪、鲁四省市16个地方,检察官行程1.5万多公里揪出污染废料的来源,将11名污染环境的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利用职务便利“妙笔生花”,一个培训学校就在纸上“诞生”了,将558万元国家专项扶贫培训资金套取瓜分,“硕鼠”被检察机关依法查办……

    这是新乡市检察院历时3个月,经过新乡市人大、政协和律师代表、媒体代表层层评选,选出的2014至2016年度全市检察机关精品案件中的两个。“要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不动摇,着力提升案件质效,打造出新乡检察品牌。”新乡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许晓伟说,全市检察机关要以打造品牌工作为依托、以评选精品案件为契机,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尽心竭力,奋勇争先,为推动新乡检察工作深入健康发展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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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里追查,揪出运“毒”污染源

    ●案情回顾

    2015年底的一天凌晨,24吨化工废料被人倾倒在延津县国有林场偷偷焚烧,散发出刺鼻的味道,群众纷纷举报。延津县检察院侦监干警迅速到达现场,会同环保、公安部门消除危害,督促立案侦查,并迅速将3名犯罪嫌疑人抓获。

    环境污染牵动着社会各界关注的目光,如何才能又快又好地把该案办成铁案,给人民群众一个交代?

    如果找不到污染废料的来源,就无法找到精确的污染鉴定切入点,逐项进行污染因素检验鉴定的话,不但办案周期太长,而且需要很高的费用。更何况,如果不能搞清楚运输废料的来龙去脉,很有可能会放纵涉及该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延津县检察院决定派员提前介入,全程配合、指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他们会同公安、环保部门采取倒查的方法顺藤摸瓜,辗转豫、苏、沪、鲁四省市的16个地方,行程1.5万多公里,由焚烧、运输、出厂三个环节,一步步查到了运“毒”污染源——山东石大宏益化工有限公司,并抓获了其余8名犯罪嫌疑人。

    原来,山东石大宏益化工有限公司自2012年以来,在生产化工产品过程中有一批化工废料要处理,为了节省成本,他们就找人私下处理。后来,该公司把这24吨废料的处理工作交给了该案犯罪嫌疑人马某,马某带领两名同伙将化工废料在夜间卸到了延津县国有林场,并现场进行焚烧。通过侦查,办案人员还发现,从该公司运出的废料除了被查处的一车之外,还有3车已在新乡被偷偷“处理”掉了。

    2016年12月2日,延津县法院经审理,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马某、孙某、刘某有期徒刑1年9个月、1年5个月、1年1个月。其他8名涉案人员也全部被抓获。

    ●背景链接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近年来,新乡市检察院联合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多次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活动,始终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摆到突出位置,不断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全市检察机关执法人员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为契机,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联系,深化对环境污染

    犯罪案件证据问题的分析研究,在证据收集、固定、采信标准、定罪标准等方面达成高度共识,用最硬的标准,向违法排污、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违法行为亮剑挥刀,切实做到查办一批、处罚一批、关停一批、移交一批,防止久拖不改、打而不死、死灰复燃,使企业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不愿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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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雨露”藏奸,仓中硕鼠现原形

    ●案情回顾

    面对金钱的诱惑,总是不自觉地败下阵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转身竟将黑手伸向国家扶贫项目资金;利欲熏心,以培训技术为由为“自家学校”谋取资金。原阳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工作人员娄某、张某以涉嫌滥用职权罪,被移送司法机关。与娄某、张某一起被查处的,还有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董某。

    2009年4月至2015年6月,娄某、张某和董某利用职务便利,共同谋划设立培训学校。在组织培训过程中,他们通过虚构培训事实、夸大师资力量、虚构培训天数、制作虚假就业证明等方式在上报的培训台账中弄虚作假,通过培训学校先后套取国家“雨露计划”专项扶贫培训资金558万元,给国家造成特大经济损失。

    2016年5月20日,原阳县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娄某有期徒刑三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判决后,被告人娄某、张某均未上诉。

    据了解,“雨露计划”本是通过政府财政扶贫资金资助,引导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和各类技能培训的一项惠民措施。娄某等人作为原阳县扶贫开发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应对“雨露计划”扶贫项目进行实施和监督管理。但作为监管者,采取虚构培训事实、伪造就业证明和培训台账、夸大培训效果的方式大肆套取“雨露计划”资金,执法犯法,严重影响了政府机关的公信力,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背景链接

    “打赢脱贫攻坚战,需要凝聚全社会的力量,检察机关义不容辞。我们要增强大局意识,紧紧围绕我省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找准切入点和着力点,为打赢脱贫攻坚战营造风清气正的法治环境。”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蔡宁曾经说。面对扶贫腐败问题,新乡市检察机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聚焦精准扶贫,

    持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着力强化举报落实、警示预防、诉讼监督和矛盾化解等关键环节,严打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

    2016年8月、10月,娄某、张某滥用职权一案分别被中纪委、河南省纪委作为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通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3

    青春路上,新检与你携手行

    ●案情回顾

    少年时代应该是在校好好学习、汲取知识的好时光。但当看到同租舍友通过网上盗窃客户账户中的游戏装备卖钱,并以此获利时,未满18岁的何某被吸引了。没有工作又缺钱的他出于好奇和贪小便宜的心理,便加入到了这一犯罪活动中,并将盗窃得来的游戏装备在网上进行销售,所得钱款用于日常花销。

    但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最后,何某和两个同伙先后被抓获。后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三人所盗游戏装备的总价格为人民币38342元,何某因是后来才加入的,不对全部数额负责。案发后,何某的父亲才知道儿子种下了恶果,遂退出了1.3万元赃款,何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新乡市公安局胜利分局侦查终结后,以犯罪嫌疑人何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3月8日向新乡市卫滨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卫滨区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副科长王荔杰认为,这个未成年的孩子只是出于好奇和贪小便宜的心理犯了错,要是被起诉,他的一辈子可能就完了,如果对其附条件不起诉,通过检察机关的帮扶教育、监护人的管教、社会的监管,应该可以挽救过来,他将会有一个不一样的人生。

    于是,经过与潢川县检察院的沟通协调和联合实地走访,卫滨区检察院与潢川县检察院签订了委托帮教协议,经过6个月考察期后,检察机关决定对何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背景链接

    近年来,新乡市检察院积极探索“教育、感化、挽救”的未检工作模式,持续推动社会化建设,稳步推进未成年人检察监督。一方面,做好加法,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打击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另一方面,做好减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坚持修复性救助和社会化帮扶并行。

    新乡市检察院在市夕阳红养老院建立了未成年人帮扶教育基地,并被省院命名为“河南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帮扶教育基地”;在未成年人帮扶教育基地的建设中,新乡市检察院专门规划出心理测试场所,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测试、矫正、抚慰等工作,为案件办理和帮扶教育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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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测谎攻关,打破审讯中的“沉默冰山”

    ●案情回顾

    “你说谎!你说刘某已经欠尚某20万元,尚某为什么还要再拿出6万元给你,让你再借给刘某呢?”面对检察官的步步紧逼,坐在审问室里的步某看着自己胸部和手指上绑着的数据线,哑口无言。

    测谎仪真有这么灵吗?据办案人员介绍,有故意扰乱仪器的“厉害角色”;也有测到一半觉得大事不妙,心理崩溃主动交代问题的人。测谎师操作电脑,对被测者提问并通过屏幕观测他的呼吸、脉搏、皮肤电阻等身体反应,最后就可以知道被测谎者是否说谎。

    为尽快让事实水落石出,测谎师来到尚某的审问室,对他说:“明知道刘某已经欠你20万元了,你为什么还要拿出6万元借给步某,让步某再借给刘某呢?这不合逻辑啊……刘某说那20万元他没有拿,这20万元是否真实存在?”……在心理测试和同步突审的双重压力下,经过测试,显示出在“给刘某20万元”这一关键问题上,步某和尚某均说了谎,有些情节与事实不符。通过进一步引导审讯和强化心理压力,自知理亏的步某和尚某如实供述了到公安机关报假案,并提供虚假证据的犯罪事实。

    最终,法院依法以诈骗罪(未遂)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伪证罪和开设赌场罪,判处尚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步某有期徒刑一年。

    ●背景链接

    测谎技术可以揭露谎言。测谎技术的应用为侦查打开了一扇新的大门,提高了干警们的办案效率,成为查办犯罪的一把利剑,“你供认不供认,证据就在那里”。据悉,新乡市检察院是全省乃至全国最早应用测谎技术的单位之一。

    随着高科技的不断进步,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新乡市检察院也紧跟时代步伐,积极探索独具特色的“新乡模式”,确立“两心、三力、两融合”科技强检工作思路,建成全省首家通过省级认定的集法医、文检、电子证据等于一体的综合实验室,并与各县区检察院的手机取证设备、现场取证设备、莱卡显微镜、便携式文检仪、物证检验系统等设备上下联动,调配使用,实现了优势互补,形成规模效应。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新乡市检察院通过“1+N”侦技联动机制,确保每个办案组至少有1名技术人员,实现了技术人员全过程伴随有保障,技术手段全方位覆盖支持。据悉,2015年10月,新乡市检察院和辉县市检察院被高检院评为全国科技强检示范院。2016年,凤泉区检察院、卫辉市检察院、长垣县检察院被评为全省科技强检示范院。目前,新乡市检察院正在积极探索实践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以科技创新驱动检察工作创新,打造“智慧检察”,促进科技与检察工作的广泛深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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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枉不纵,检察监督辨秋毫

    ●案情回顾

    一边是被告人说他挪用的资金没有超过200万元,一边是判决书上显示被告人挪用了250多万元。究竟是谁在说谎?2015年7月2日,河南某肥业有限公司向辉县市检察院提起刑事申诉,认为法院的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某定性错误,量刑过轻,要求以职务侵占罪重判王某。被告人的一句话引起了检察机关的注意。经过调查核实,办案人员发现,在原审判决所依据的审计报告中,对被告人挪用资金的数额进行了错误计算;签名和盖章的注册会计师也没有参与审计,该审计报告应属于无效证据。

    为使当事人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检察机关经复查查明,被告人王某在该公司当业务员期间,挪用资金的金额大大低于原审判决认定的数额。针对王某将销售货款和自己收取经销商的货款用于赌博、个人消费或借贷给他人,并在案发后退回部分赃款的行为,检察机关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挪用资金的定性并无不当。

    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公平正义的一种有效途径。经检察委员会决定,辉县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再审检察建议,建议对王某挪用资金案件进行再审。

    去年7月7日,法院经过再审判决,认为原审刑事判决所依据的审计报告属于无效证据,且在认定数额上存在计算错误,依法撤销了原刑事判决。经再审,判决认定王某挪用资金数额为18万余元,以挪用资金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责令其退赔河南某肥业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

    ●背景链接

    检察机关通过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促使法院对已决案件进行重新审理,这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有效手段。近年来,新乡检察机关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的司法理念,督促法院依法改判,有力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在这起申诉案件中,辉县市检察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认真细致的工作保障了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恶意诉讼的意图未能得逞,同时,促使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办案人员进行了诫勉谈话处理,彰显了司法工作的公平、公正。

    6

    去伪存真,文证鉴定驱迷雾

    ●案情回顾

    2012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长垣理赔分部原经理宋某,在担任经理期间,利用负责对案件核损职务上的便利,伙同长垣县某修理厂的杨某虚构交通事故,伪造文书,制造假车祸,以便从中拿回扣,为自己所用。长垣县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犯

    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隐蔽,相关书证物证真假难辨。

    于是,长垣县检察院向新乡市检察院进行技术委托,在对涉案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文件检验鉴定时,发现了假冒印章的重要线索。在新乡市检察院的指导下,长垣县检察院围绕赃物来源进行追查,将多种技术联合应用在自侦案件中固定铁证。

    另查明,2013年5月1日前后、中秋节前后及2014年3月,宋某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4.5万元及苹果手机3部。2015年6月23日,长垣县法院以宋某犯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宋某提出上诉。新乡市中级法院日后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背景链接

    近年来,在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中,伪造证据、隐匿财产等现象时有出现,经常会有大量的单据需要鉴定。这些单据真假混杂,有的是变造伪造而来,有的是以假乱真的模仿、套写,花样层出不穷,给侦查工作

    带来了很大干扰。这个时候,文证鉴定机构是否能对这些“李鬼”进行审查鉴别、去伪存真,就成了案件侦破的一个关键元素。

    在办理一起受贿、贪污案件的过程中,新乡市检察院检察技术鉴定部门在侦查线索中断、无法继续调查的情况下,对大量书证进行详细分辨和鉴别,并作出鉴定意见予以确认,使侦查工作走出困惑,取得突破性进展。该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技术强侦的效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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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根溯源,挖出“腐根”带出泥

    ●案情回顾

    2012年5月,在成功办理辉县市中医院原院长赵某涉嫌受贿案之后,新乡检察机关并没有满足于该案的现有成绩止步不前,而是经过深挖细查,一举带出辉县市峪河镇卫生院原院长王某受贿案等3起窝案。

    经查,在3年时间里,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90余万元,并为他人谋利益。因犯受贿罪,王某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在查办贿赂案件中,办案人员克服单纯的就案办案意识,力求从一个受贿人查知多个行贿人的线索和信息,再由各个行贿

    人印证并深挖其他受贿人,通过滚动侦查,有效扩大办案成果,以此掌握了王某和妻子等有关人员退回行贿款,订立攻守同盟的证据。

    在铁证面前,最终,王某不得不交代其收受某医药公司郑某等人的贿赂款共计26万元。因王某受贿案中涉及郑某、雷某等多名行贿人,检察机关经初查,对构成犯罪的又立案3起。听到郑某已被逮捕的信息后,雷某主动向检察机关交代了其向王某行贿20万元的犯罪事实。

    该案的查处,做到了惩防并举,起到了打击少数,教育一片的效果,为当地卫生领域创造了廉洁高效的政务、执法、医务环境,实现了政治、社会、经济效果的统一。

    ●背景链接

    “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坚持贪贿、渎职一起查,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持查办案件、追逃追赃一起抓,决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决不让腐败分子在经济上捞到好处。”在全国两会大检察官系列访谈中,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蔡宁说。

    在办案实践中,一个行贿人后面往往有一串受

    贿人,一个受贿人后面也往往有一串行贿人,行、受贿行为经常呈现出网状放射性。新乡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转变观念、拓宽视野,在已查案件的基础上又选准突破口,根据职务犯罪的关联性、行业性举一反三,在抓系统上下功夫,成功挖出了以王某受贿案为中心的窝案串案6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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