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新闻 > 重庆新闻 > 非法排污致河水呈红色 重庆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
  • 非法排污致河水呈红色 重庆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

    时间:2019-01-10 15:39:20  来源:华龙网  作者:

    华龙网11月22日19时45分讯(记者 李袅)为了节约处置费,联系相关人员将喷釉车间循环池的废水当一般生活废水用罐车拉出公司随意处置,废水经市政雨水管网流入荣昌区安富街道通安河,造成河水呈红色,作为四川隆昌红动玻璃有限公司渔箭分公司负责人的卢远清,此前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在履职中发现,该公司的非法排污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经过诉前公告程序之后,没有相关社会组织起诉,遂依职权向重庆市五中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今(22)日,这起案件在市五中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现场。市五中法院供图 华龙网发.jpg

    庭审现场。市五中法院供图 华龙网发

    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此案

    今日,三名审判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了“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旁听席上,坐满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媒体记者。两名被告,仅有一方有代理人出庭。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起诉称,红动玻璃渔箭分公司负责人卢远清为了节约处置费用,于2017年1月17日联系罗强,将喷釉车间循环池的废水当一般生活废水用罐车拉出公司随意处置,废水经市政雨水管网流入荣昌区安富街道通安河,造成河水呈红色。

    该事件在当地的群众中反映强烈,后经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卢远清和罗强分别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和9个月,市五中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在履职中发现,红动玻璃渔箭分公司的非法排污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经过诉前公告程序之后,没有相关社会组织起诉,遂依职权向市五中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检方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认为,红动玻璃渔箭分公司系红动玻璃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为节约治污成本,其分公司负责人卢远清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处理非法排放含有六价铬等危险废物的废水12吨,造成荣昌区境内通安河等河水严重污染,造成本次(IV级)突发环境事件。

    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违法排放喷釉废水产生的损失265934.08元、生态修复费13459.2元、司法鉴定费15000元,合计294393.28元,并判令被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在法庭上,审判团充分听取了原告方和被告方的意见,并归纳了争议焦点,供双方充分答辩。由于案情重大,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重庆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据了解,该案是重庆市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市五中法院辖区受理的首例跨区域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最早于2015年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始试点,后在201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予以确立。《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环境污染案件具有涉及范围广、污染周期长、监管困难等特点,检察机关在专业人才、法定侦查、办案经验等方面存在较大优势,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减少环境维权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本案中检察机关不但提出了要求被告承担违法排放造成的损失和生态修复费的诉讼请求,还要求被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

    新闻回顾

    2017年1月18日,荣昌区环保局接到举报,安富街道通安河河段水质疑似遭受污染,水面呈红色。环保执法人员随即赶往现场并对周边环境排查后发现,安富街道绕城路雨水井和安富街道青年路金富苑小区外人行道雨水井均有红色不明液体倾倒痕迹。

    荣昌区环保局随即联合区公安局进行调查。经调取相关监控视频并查证,发现了卢某、罗某的违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该案件已涉嫌“严重污染环境”。

    荣昌区环保局于1月25日正式将整理完毕的案件相关证据材料移送至区公安局,由区公安局对相关人员实施了刑事拘留,并将该案件移送至检方。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