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网5月29日15时讯(记者 黄宇)今(29)日,重庆市卫计委召开《重庆市献血条例》新闻发布会,修订后的《条例》将于2018年6月1日实施。新《条例》鼓励市民无偿献血,献血者今后所有的临床用血都将免交供血成本费,其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也将直接受益。
重庆每千人口献血率 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截至2017年,全市平均每千人口献血率为11.18‰,中心血库覆盖区域只有7.83‰,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也与世界卫生组织WHO提出的10‰-30‰的要求差距较大,季节性、地区性临床用血紧张情况仍时有发生。
修订后的《条例》共增加了15条,删除了7条,修订了29条,整合了10条,修订后的《条例》共7章,44条。
市卫计委副主任周林表示,自愿无偿献血是全世界普遍认同并推行的一种安全有效的保障临床用血的供应方式,但是目前在社会上对这项工作还存在一些误解,比如有人认为献血有伤“元气”、有害身体,献血会感染疾病,甚至还有人将献血等同于“卖血”。
因此,此次修订增设了“第二章 宣传和动员”,强化对自愿无偿献血工作的教育、宣传和引导,并且从各级政府及组成部门、血站、医疗机构、媒体和社会各方面都进行了制度设计,希望能够在全社会形成“认识血液科学常识、了解献血基本知识、认可无偿献血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此次修订,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教职工以及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强调公民参加献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增设了发生临床用血供应紧张、突发事件或重大事件需要紧急备血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动员本单位适龄健康公民自愿无偿献血的规定;同时,我市还将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保护献血者和无过错用血者的利益。
献血屋正规划 每个区县都将建至少一座
此次修订,强化了对血站的管理,保障血站能够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条例》指出,应当根据人口流量、人口密度、年献血人次、服务区域和交通便利等情况制定献血屋设置规划,交由血站统一管理,无偿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对此,周林在解读时表示,目前,献血屋的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正由市卫计委协同相关部门设计制定。目前的规划中,献血屋将统一风貌、统一建筑、统一标示,面积在70平以上,设置有休息区、监测区、化验区、工作区,同时还有血液储存室、抢救室,以及物品工具保存设备、食品储存设备、洗手间等。
通过设置专业的献血屋,进一步优化储存、运输等环节,减少血液路途损耗,保护血液质量,从而改变流动采血车空间又很局促的现状,努力为献血者提供更好的献血环境。
献血者临床用血 无需支付供血成本费
据悉,现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履行献血义务的公民以及单位未完成上年度献血计划的、无工作单位的、外地来本市就医的公民,临床用血时按照临床用血费用的1至3倍支付用血补偿金,这就是用血补偿金制度。修订后的《条例》取消了这一制度。
同时,修订后的《条例》取消献血者临床用血免交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成本费用(简称供血成本费)的数量及年限限制,同时还取消献血者直系亲属按献血者的献血量等量使用的年限限制。
需要指出的是,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环节造成的供血成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卫生部门统一制定,全国都是一个标准。
市血液中心副主任欧阳熊妍举例说,以200ml红细胞供血成本费要210元为例,在修订《条例》未实施前,未献血者在临床使用时,可能需要支付一至三倍用血补偿金,最多合计支付630元;献血者在临床使用时,可以免交用血补偿金。
根据修订后的《条例》,市民在临床用血时,不用再交用血补偿金,只需承担相应的供血成本费;献血者临床用血时,无需支付供血成本费。
献血者入院输血时 记得提交献血证
修订后的《条例》对核销用血费用的方式进行了调整,即:市内就医的参保的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用血,按医保政策报销后,剩余部分由就诊的医疗机构核销;未参保的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用血,由医疗机构全额核销;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用血的,由就诊的医疗机构全额核销。
市外就医的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属于参保对象的,按异地医保政策报销采供血成本费用后,剩余部分由发放无偿献血证的采供血机构核销;不属于参保对象的,采供血成本费用由发放无偿献血证的采供血机构核销。
对此,欧阳熊妍表示,由于目前献血信息系统还未实现整体联网,提醒有过献血经历的市民,遇伤需要入院输血时,特别是在签署输血同意书时,注意提交本人的献血证,若是献血者配偶或子女要用血,还要提供能核实关系的身份证明,以方便医院核实,在出院办理手续时进行费用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