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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孕期遭打丈夫推脱不算家暴 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教妇女维权

    时间:2018-03-09 15:13:56  来源:华龙网  作者:

    华龙网3月8日16时15分讯(记者 李袅)孕期遭殴打即使一次,构成家暴吗?一次性抚养费能否要求追加? 2017年,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合议庭共审结涉及妇女和儿童的家事案件239件,推动家事审判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今天是“三八”妇女节,市一中院发布典型案例,提醒广大妇女儿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女子孕期遭家暴提起损害赔偿

    在妻子李玲(化名)怀孕期间,因双方发生口角,遭到丈夫杨丰(化名)的殴打,导致下嘴唇破皮,左大腿内侧淤青,右手前臂外侧淤青。因无法忍受,李玲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其丈夫赔偿精神损失。

    杨丰却认为,其殴打行为既不具有长期性,也达不到强烈的程度,不属于家暴行为,不愿赔偿精神损失。

    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李玲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李玲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重庆一中院认为,婚姻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由此,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家庭暴力分为暴力方式和非暴力方式,对于谩骂、恐吓等非暴力方式需要具备反复性、持续性的构成要件。而对于殴打、捆绑等暴力方式,因其对受害人的生理和心理伤害较重,故反复性、长期性并非构成要件,即使只有一次殴打的暴力行为,仍然可以构成家庭暴力。

    同时,施暴者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被害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终,法院考虑了施暴人的过错程度、施暴的手段、场合、方式、赔偿能力、受害方的伤情等因素,综合认定被告杨丰向原告李玲赔偿5000元。

    一次性“买断”抚养费后不愿再掏钱

    刘佳(化名)与周鹏(化名)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周浩然(化名)。2007年,两人协议离婚,并约定儿子由女方刘佳抚养,周鹏除一次性给付2万元作为子女的抚养费外,不再负担其他费用。

    2016年底,儿子周浩然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父亲每月支付其抚养费1000元至独立生活时止。周鹏却以有离婚协议约定为由,不同意再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鹏与刘佳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在离婚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属于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周浩然提出要求周鹏支付抚养费的主张并非基于离婚协议,而是基于父母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就明确了子女可以依据情形变更原则,在必要时要求增加抚养费。

    法院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作出判决,从2016年5月1日起于每月1日给付周浩然抚养费6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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