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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颁布新版旅游条例

    时间:2017-05-09 15:09:27  来源:中国旅游报  作者:

      口李子谦

      日前,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旅游条例》的最新修订案;修订内容涵盖了“旅游规划与发展、旅游业态创新、旅游安全与监管、旅游服务与经营、旅游者权利与义务”等;其中,“旅游信息服务、旅游投资、旅游安全工作”是本次修订的重点。

      完善旅游信息服务

      新增《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统一、功能完善、衔接顺畅的智慧旅游综合服务平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服务平台,无偿向社会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客流量预警、食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公共信息和旅游法律知识等咨询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商业集中区等公共场所设立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旅游集散地、景区提供免费无线局域网接入服务,推动智能导游、电子讲解和信息推送等智慧旅游服务功能建设。

      加强旅游投资

      新增《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业发展需要,安排旅游发展资金,加大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形象推广的投入。

      并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旅游业,扶持特色旅游企业,鼓励组建跨界融合的产业集团和产业联盟。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旅游企业、旅游项目信贷产品,加强信贷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鼓励居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入股、租赁、合作等方式参与所在地旅游资源的开发和经营。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联通景区的公路、旅游集散中心和通信、水电等基础设施;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建设汽车旅馆、自驾车房车露营地、邮轮游艇码头、旅游公用停车场、旅游厕所等旅游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督促公路和城市道路的投资、建设、经营主体,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在通往景区的公路、城市道路设置旅游标示标识。

      做好旅游安全工作

      新增《条例》规定,安徽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各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及时向社会发布旅游安全警示信息。景区在接到风暴、雨雪等恶劣气候预报时,应当及时公告,并对进入景区的游客及时疏导,保障其安全。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或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将旅游者转移到安全地带,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计生、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商、质监、价格、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建立旅游联合执法机制,对旅游安全、旅游服务经营进行监督检查。

      《条例》还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和人员,定期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安全风险防范和应急救助技能培训。旅游经营者如经营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应当具备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条件、设备和救护设施,并向旅游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在突发事件或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妥善安排旅游者,并立即向事件或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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