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财经新闻 > 外汇牌价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

    时间:2019-10-25 20:17:25  来源:  作者: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简化相关业务操作流程,便利银行、企业等市场主体真实合规办理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部分外汇账户进行清理整合,进一步减少账户种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合工作涉及账户

    此次清理整合工作涉及20类外汇账户:

    (一)经常项目-外币现钞账户(1200);

    (二)经常项目-境外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1900);

    (三)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1000);

    (四)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2102);

    (五)资本项目-境内资产变现账户(2103);

    (六)资本项目-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2104);

    (七)资本项目-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2105);

    (八)资本项目-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2106);

    (九)资本项目-境外资产变现账户(2201);

    (十)资本项目-国内外汇贷款账户(2303);

    (十一)资本项目-外汇委托贷款专用账户(2306);

    (十二)资本项目-境内机构衍生业务境内专户(2402);

    (十三)资本项目-居民境外证券账户(2403);

    (十四)资本项目-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2408);

    (十五)资本项目-QFII境内外汇账户(2409);

    (十六)资本项目-QFII人民币账户(2410);

    (十七)资本项目-RQFII人民币账户(2411);

    (十八)资本项目-QDII募集销售与清算账户(2413);

    (十九)资本项目-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资金账户(2417);

    (二十)国际资金主账户(3600)。

    二、账户整合规则

    (一)将“经常项目-外币现钞账户”和“经常项目-境外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

    (二)将“资本项目-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并入“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

    (三)将“资本项目-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资本项目-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合并为“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

    (四)将“资本项目-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与“资本项目-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合并为“资本项目-保证金专用账户”。

    (五)将“资本项目-外汇委托贷款专用账户”并入“资本项目-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六)将“资本项目-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并入“境外机构/个人境内外汇账户”。

    (七)将“资本项目-QFII人民币账户”“资本项目-QFII境内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RQFII人民币账户”合并为“资本项目-合格境外投资者账户”。

    (八)将“资本项目-QDII募集销售与清算账户”并入“资本项目-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资金账户”。

    (九)将“资本项目-境内机构衍生业务境内专户”和“资本项目-居民境外证券账户”合并为“资本项目-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

    (十)取消“国际资金主账户”。根据《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印发)要求,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应将国际资金主账户内的资金按照资金性质划转至国内资金主账户或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

    银行应根据《外汇账户清理整合方案》(见附件1)对上述账户进行清理整合。

    为保障本次账户清理整合工作顺利开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见附件2),对银行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立、入账和使用等业务操作进行了明确。银行和相关市场主体应按照《指引》办理相关业务。

    三、相关工作要求

    银行应于2020年1月31日18:00至2月2日18:00之间,根据本通知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一)刷新历史数据;

    (二)更新账户类型代码表;

    (三)对业务系统和数据报送接口进行升级。

    在此之前,银行应做好修订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配套工作,确保已废止的账户类型不再开立新的账户;对刷新类型后继续使用的账户,按照刷新后账户类型的相关规定办理账户相关交易,并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应对辖内银行做好相关指导和服务工作。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 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519113、68402163、68402250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0月23日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