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港通正式启动的脚步声正愈来愈近,相关的配套措施也在紧锣密鼓地落地。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对资金账户、结算等技术性问题作出原则规范,保障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顺利实施,规范相关资金流动。
《通知》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有关账户管理规定和本通知要求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及办理资金划转,并会同开户银行做好流动性管理工作,有效防控资金结算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和其境内开户银行的账户管理、资金汇出入和信息报送等进行监督管理。《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通知》指出,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可根据《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后,开立人民币沪深证券交易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沪股通和深股通相关业务资金往来。
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无法从香港汇入沪股通和深股通结算资金的,可以从境内开户银行融入人民币资金用于资金结算。香港中央结算公司融入资金的额度不得超过当日沪股通和深股通结算所需资金规模,融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天。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亦可按有关规定在香港的银行开立港股通(包括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港股通相关业务资金往来。当遇到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无法从境内汇出港股通结算资金的情况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可以从香港开户银行融入人民币资金用于资金结算,融入资金的额度不得超过当日港股通结算所需资金规模,融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天。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后的8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报送沪港通和深港通相关资金信息,包括账户资金收付和账户融资信息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关闭港股通银行结算账户以及变更港股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的,应当在30日内将相关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知》还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香港中央结算公司的境内开户银行提出要求,要求其应当分别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人民币港股通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沪深证券交易专用存款账户的开销户信息、资金收付信息,并在每月结束后的8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述信息的汇总报表。
同时,两方的境内开户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等义务,配合监管部门做好跨境资金监测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