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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营养素不符合标准 胶州融泰鹏超市被判十倍赔偿

    时间:2019-11-28 13:49:25  来源:信网  作者:

    信网11月28日讯 在快消时代,不少年轻人为省去出国门的麻烦,在淘宝购买一些食用的进口产品,殊不知这些通过非正常途经进入我国的进口产品并不符合我国食品的安全标准。2019年5月14日,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就判决了一起男子在淘宝店铺“樱花日本美妆护肤代购”购买了8袋营养素,因该产品无中文标识且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胶州市融泰鹏超市赔偿货款1912元,并支付该价款10倍的赔偿金,共计20132元。

    蔡先生于2018年8月8日和2018年8月30日通过淘宝购物网站在曹先生及融泰鹏超市开设的淘宝店铺“樱花日本美妆护肤代购”购买了1912元的日本FANCL女性八合一综合维生素营养素8袋。收到货后,蔡先生经食用味道怪异且身体不适,后经查证发现该产品属于非法添加食品材料辅酶Q10,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辅酶Q10列入且归属于“辅酶类药”,不可以作为普通的食品原材料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存在安全隐患,而蔡先生购买的8袋营养素却非法添加了辅酶Q10。

    综上,蔡先生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和《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要求曹先生及融泰鹏超市承担退一赔十的法律责任。

    在一审法庭上,对于蔡先生的起诉,曹先生及融泰鹏超市并未做答辩。

    经一审法院审理,蔡先生购买的营养素尚有七袋未拆封,已拆封的一袋,也已服用6-7小袋左右。经查明,蔡先生从融泰鹏超市购买的日本FANCL女性营养素属于进口产品,产品外包装无中文标签,也未附中文说明书,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和注意事项,融泰鹏超市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产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

    因此,法院认定曹先生及融泰鹏超市销售的产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院认为,曹先生及融泰鹏超市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蔡先生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曹先生及融泰鹏超市退还蔡先生货款1912元,并支付该价款10倍的赔偿金,共计20132元。 信网记者 顾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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