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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淄博首个促文明法规将于下月实施

    时间:2019-10-15 19:25:17  来源:中国山东网  作者:李姿豫

    中国山东网10月15日讯(记者 李姿豫) 10月15日上午,淄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议上获悉,《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是淄博市首个促进文明行为的地方性法规。

    记者了解到,《条例》由淄博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今年8月28日表决通过,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今年9月27日批准。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促进类法规,《条例》首次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地方性法规,针对文明出行、诚实守信、移风易俗、文明养犬等内容提出了倡导性规范。同时,《条例》针对当前社会关注的不文明行为,规定了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及相应处罚措施。

    《条例》共六章、五十七条,主要规定了总则、文明行为基本规范、鼓励与支持、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条例》第二章,将文明行为分为倡导性、禁止性两大类作了规范。第一类,对国家鼓励、社会认可的文明行为作出倡导性规定,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关爱弱势群体等方面,列举了16项行为规范,将中央、省文明委部署的重点工作和淄博市文明创建的经验做法通过法规条文固化下来,进一步明确导向,树立文明标尺(第八条);第二类,针对在公共秩序、交通、社区、生态环境、旅游等领域社会关注度高、市民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采取列举方式,作出禁止性规范(第九条至第十九条)。

    《条例》规定,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正向激励;建立健全道德模范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的礼遇以及困难帮扶制度;鼓励企业对职工的文明行为进行奖励(第二十条)。鼓励、支持、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采取多种方式支持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鼓励单位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第二十一条)。此外,《条例》建立了不文明行为曝光制度、不文明行为劝阻、投诉举报制度。

    依据相关法律、省地方性法规以及淄博市地方性法规,对十九种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六条)。具体违法行为包括: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随意倾倒或者丢弃垃圾、污物;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制造生活噪声、在午间或者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在其他时间段内从事装饰装修产生噪声、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乱涂、乱刻、乱画的,或者随意发放、张贴广告、启事和宣传品;露天焚烧秸秆,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在城市建成区内焚烧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焚烧垃圾、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等十九种。针对养犬扰民,以及共享单车投放过度、车辆无序停放,严重影响市容和城市形象的问题,立法中进行了制度设计(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创设性的设定了行政处罚条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淄博市已经连续三届获得全国文明城市称号。《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对于巩固文明创建成果,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精神文明法治化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为促进《条例》实施,下一步,淄博市将集中开展系列学习宣传活动,全面提高市民群众知晓率和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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