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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岛防暑降温费6月起发放 不得以清凉饮料充抵

    时间:2018-06-01 08:42:49  来源:信网  作者:

    信网5月31日讯 随着气温的不断升高,很多市民致电12333咨询防暑降温费标准及发放等相关事宜。信网从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获悉,为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青岛市人社局提醒广大用人单位要及时发放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不得以清凉饮料充抵防暑降温费。

    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第三条规定: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第七条 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信网从青岛市人社局了解到,青岛市执行的高温补贴标准为2015年8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2015〕45号)文件。即: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亦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

    青岛市目前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所发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信网全媒体记者 杜杲燃 通讯员 张强

    [来源:信网 编辑:亚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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