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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农发行两支行曾为企业借款提供担保 背上连带还款责任

    时间:2017-05-26 22:29:02  来源:鲁网  作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图片来源于网络)

    鲁网财经5月26日讯 支行行长违规为企业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况,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系统竟然不止一家。

    鲁网财经于2月16日、2月17日分别以《山东农发行一行长应对不良拆东墙补西墙 向企业借钱周转》、《山东一农发行应对不良贷款拆借续:银行拒还担保借款成“老赖”》为题对武城县农发行为企业借款提供担保的问题进行了报道。

    上述报道显示,担保最初由企业在该行形成不良贷款引发,武城县农发行原行长张某为填补不良贷款漏洞,拆东墙补西墙,违规为不良贷款企业借款提供担保,张某也因挪用公款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独有偶。近日,知情人士告诉鲁网财经,和武城县农发行行长为企业提供担保类似,同样在临邑县农发行出现过,违规方式如出一辙。

    鲁网财经获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邑县支行为当地企业借款提供担保,被依法判决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据了解,此次担保系临邑恒昌啤酒麦芽有限公司与许某的一笔近2000万元借款,临邑县农发行为其提供担保,法院判决临邑县农发行对临邑恒昌啤酒麦芽有限公司所欠许某债务1960万元本金及利息范围内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本案经德州市中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后临邑县农发行上诉到山东省高院,省高院维持了德州市中院的判决。

    今年年初,债权人许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担保人临邑县农发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今年3月,临邑县农发行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但被法院驳回。

    据了解,因支行行长违规为企业借款提供担保,导致农发行这两家支行不仅引发多场诉讼纠纷,还要为此担保承担还款责任。

    对于临邑农发行承担责任的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的规定,临邑农发行的担保行为未经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授权,临邑农发行应当对许某因债务人不能清偿损失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临邑农发行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恒昌公司追偿。(鲁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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