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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烟台老人出租房子遭“怪房客” 退房时毁掉装修

    时间:2017-05-09 10:34:00  来源:水母网  作者:

    烟台一名高姓小伙子在租用老人房子时,将原本约定留给老人的装修损毁并剪断了电缆,5日傍晚,林大叔给记者打来了求助电话。

    “公安”房客让老人很信任

    今年65岁的林大叔,在出租房子过程中遇到了一名“怪房客”,让他很受伤。“他说他在公安工作,为局长开车。”林大叔说,2014年,这位高姓小伙子找到他,要租用他在烟台二马路一处地下室,这处地下室在二马路上有一个门,也算是门头房,有400平方米,“我当过兵,家里也有人在公安工作,对于在公安工作的人有天然的信任。”于是,林大叔没有要对方押金,房租也给他优惠了,“一年六万元,前两年半年交一次,后两年一年交一次,一共签了4年合同,他说在公安工作不方便出面签合同,他妻子签的。”

    “去年第三年租期开始,按照合同约定应该交一年的房租给我,不过每年春节、八月十五他们都带着礼物去我家看望,这次交房租的时候他说家里紧张,商量先交半年的房租,我也没好意思催,就同意了,谁想他半年后就提出了退房。”当林大叔拿到钥匙打开地下室,瞬间惊呆了:“眼前是一片垃圾场,吊顶全拆了,包起来的墙也毁了,电缆也都割断了,现在连电都没有。”林大叔带着手电筒,带记者查看了地下室现在的状况,里面一片狼藉,没完全拆净的顶棚悬挂在空中,地上连个插脚的地方都没有。

    出租房内物品归属有法可依

    “我带走我的东西不应该吗?”记者联络到租用林大叔房子的高先生,高先生自称的确曾在公安局为领导开过车,并没有欺骗林先生。他认为房子是自己装的,里面的东西也都是自己买的,不管如何处置都有权力。但记者查看了高先生与林大叔签订的合同,约定高先生的装修和添置的东西应该留给出租人,不得拆掉和损坏。

    对此,高先生表示,当初签订合同时,林大叔口头允诺他将来可以在烟台二马路上设置一块门头,但后来林大叔反悔了,所以他才一怒之下退房并拆掉了装修,但林大叔表示自己并未允诺过,而高先生也提供不出相关证据。在记者的协调下,高先生答应6日下午和林大叔见个面,协商解决,但直至记者发稿时,高先生没有联系记者,也没有联系林大叔。

    那么高先生所称的他带走的是自己的东西,真的是自己的东西吗?山东盛信律师事务所曹洪涛律师认为,装修和高先生所增设的东西,物权的确属于高先生,但他不按照合同交付老人,就对老人负有了债务,至于装修的费用是多少,需要物价部门核算定价,林大叔可以在定价后向高先生提出主张,通过诉讼解决。林大叔也可以按照原来高先生装修的标准自己装修好,持装修发票起诉到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

    另外,曹律师认为,因为对方提前解约,属于违约,林大叔也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支付房租,在房租到期以后,再交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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