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新闻 > 山东新闻 > 5月5日起 肥城交警将对部分不文明交通行为集中治理
  • 5月5日起 肥城交警将对部分不文明交通行为集中治理

    时间:2017-04-30 23:28:44  来源:齐鲁壹点  作者:

    为进一步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改善公共交通秩序,巩固深化文明城市创建成果,近日,肥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发布公告,将自5月5日起,对部分不文明交通行为开展集中治理。

    据悉,治理重点为: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行人;市民不遵守交通法规;机动车乱停乱放;机动车随意变道;车窗抛物;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闯灯越线;行人及非机动车乱穿马路等不文明交通行为。

    对以上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1.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记3分罚款50元。2.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过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2款、《办法》第71条规定,记0分罚款100元。3.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记0分罚款100元。4.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罚款50元。5.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记6分罚款200元。6.有人行横道时,非机动车不从人行横道横过机动车道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罚款10元。7.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罚款20元。8.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给予口头警告。9.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罚款20元。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