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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骆驼股份时任副总裁杨诗军违规减持遭上交所公开谴责

    时间:2019-10-19 18:38:47  来源:中国网财经  作者:

      中国网财经10月18日讯 据上交所网站消息,上交所发布关于对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骆驼股份或公司,证券代码:601311)时任副总裁杨诗军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因其在申报离职后12个月内转让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且违规减持数量巨大,违反了其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做出的公开承诺。

      经查明,截至2018年12月31日,骆驼股份时任副总裁杨诗军持有公司股份21,605,6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5%。杨诗军于2018年8月29日辞去公司副总裁职务,但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杨诗军公开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申报离职后12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在申报离任12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但2019年3月4日至7月18日间,杨诗军陆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4,380,944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5%,成交金额合计达5794.57万元,违反了其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申报离职后12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的承诺。

      杨诗军提出异议称,减持行为出于个人资金需求,且承诺在离职满12个月之前不再出现类似违规行为,恳请从轻处分。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杨诗军辩称的减持动机和承诺不再出现类似行为等理由并不影响对其前期违规行为的认定,不能作为免除或减轻责任的理由。

      综上,公司时任副总裁杨诗军在申报离职后12个月内转让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且违规减持数量巨大,违反了其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做出的公开承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1.12.1条等相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2.1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本所备案,同时在本所网站披露,并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相关董事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以下是原文:

      关于对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杨诗军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杨诗军,时任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经查明,截至2018年12月31日,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时任副总裁杨诗军持有公司股份21,605,6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5%。杨诗军于2018年8月29日辞去公司副总裁职务,但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杨诗军公开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申报离职后12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在申报离任12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但2019年3月4日至7月18日间,杨诗军陆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4,380,944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5%,成交金额合计达5794.57万元,违反了其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申报离职后12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的承诺。

      杨诗军提出异议称,减持行为出于个人资金需求,且承诺在离职满12个月之前不再出现类似违规行为,恳请从轻处分。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杨诗军辩称的减持动机和承诺不再出现类似行为等理由并不影响对其前期违规行为的认定,不能作为免除或减轻责任的理由。

      综上,公司时任副总裁杨诗军在申报离职后12个月内转让

      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且违规减持数量巨大,违反了其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做出的公开承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1.12.1条等

      相关规定。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杨诗军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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