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层出不穷,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日益受到重视。6月29日,台州椒江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被告单位被判处罚金25000元,3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3000元至20000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被告人胡某登记注册了一家投资咨询公司,他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该公司主要业务是为金融机构提供贷款中介服务。被告人袁某为公司的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
该公司雇佣员工通过拨打电话等方式向他人推销银行贷款业务。为了提高电话营销的效率,胡某、袁某等人先后多次向何某和陈某(另案处理)索要或以每条人民币9分左右的价格,购买个人使用的移动手机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截至2016年7月26日,该公司已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1367条,并原价提供给部分公司员工使用。
被告人何某是一家通讯公司的员工,她能够在客户要求查话单时记录下客户的号码。2015年3月至2016年7月26日,袁某等人以介绍客户为条件向她索要号码。何某同意后,将自己掌握的21367条公司客户的手机号码提供给该公司使用。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以购买和索要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被告人胡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袁某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何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其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