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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游客与旅行社纠纷案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济南市中法院通报6起典型案件

    时间:2021-01-03 11:31:52  来源:齐鲁网  作者:

    齐鲁网·闪电新闻12月31日讯2020年12月31日下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召开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创新举措新闻发布会,发布6起改革实践案例。

    典型案例一 25名旅游者与北京某旅行社济南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疫情+诉前调解+速裁快审

    基本案情:2020年1月17日,25名旅游者与北京某旅行社济南分公司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旅游线路及时间为越南芽庄1月31日起5晚6日,费用14.76万元。双方签订合同后,25名旅游者随即支付了全部旅游费用。受新冠疫情影响,2020年1月24日国务院文化和旅游部发布了《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通知规定即日起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旅游产品。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但对退还旅游费用的数额迟迟无法达成协议。为解决争议,25名旅游者诉至法院。鉴于该批案件为涉疫情案件,市中区法院针对涉疫情案件特点,组成“专家调解员+速裁法官工作专班”专门负责此类案件的处理。在诉前调解阶段,专业调解员认真组织双方调解,并对双方无争议事实予以归纳确认。在调解陷入僵局后,立即将该案速裁法官团队。速裁法官再次组织双方细致沟通,在合理保障各方当事人诉求的前提下,最终以旅游公司在扣除部分实际损失后退还25名旅游者共计13.3万元调解成功,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

    典型意义: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在处理涉疫情案件时,充分发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及繁简分流改革规定作用,加大对此类案件的诉前调解力度,调解不成的尽快转至速裁团队进行快速处理。本案中,速裁法官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全面、公平认定疫情在案件中对旅游公司、旅游者造成的影响,在明确法律关系性质和合同双方争议焦点的基础上,平衡各方利益,兼顾旅游者权益保护与旅游产业发展,积极、正面引导旅游公司和旅游者协商和解、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共渡难关,最终双方同意互相理解、共担损失,案件事了,妥善化解了纠纷。

    典型案例二 张某某与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电子送达+约定选择小额

    基本案情:原、被告于2014年1月25日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的两辆轿车,租赁期限为12个月。被告因不能及时支付租金,分别于2014年9月3日和2015年5月14日,针对两个阶段产生的租金向原告出具欠条,金额共计56400元。原告多次催要款项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付款。被告辩称两张欠条是包含关系,应以后一张欠条数额为准。承办法官在庭前通过电子送达平台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材料,并引导当事人选择小额诉讼程序。在法官的积极引导下,双方一致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快速出具一审终审民事判决书,从立案到结案共计五日。

    典型意义:根据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意见,纠纷标的额适用范围提升至10万元,这对快速解决标的额不大的金钱给付类案件十分有利。本案被告欠款已达五年之久,原告非常希望通过诉讼途径尽快得到处理结果,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通过法官引导,双方均同意采用小额诉讼程序,由此增强了当事人选择意愿,缩短了办案周期,减少了当事人诉累。

    典型案例三 吴某某与胡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关键词:鉴定前置+诉前调解 及时化解纠纷,缓解审判压力

    基本案情:2019年11月08日11时20分许,吴某某驾驶一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济南市市中区鲁能领秀城七区西门口时,错把油门当刹车,撞坏西门口的起落杆,后冲出门口往右,与骑电动二轮车的胡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胡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胡某某诉至法院。鉴于原告损失无法确定,专业调解员引导原告在诉前调解阶段提出鉴定申请,待鉴定结果出具后,双方在专业调解员的耐心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法院出具司法调解书,胡某某顺利拿到了赔偿款,纠纷得以及时化解。

    典型意义:近年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呈上升趋势,大部分案件都需要申请鉴定,导致案件审理周期较长,且有的案件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不利于矛盾的及时化解。本案中,事故发生后双方多次私下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后,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组织鉴定、调解,并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出具民事调解书,原告及时拿到赔偿款项,使矛盾得以在诉前阶段顺利化解,为当事人节约了时间,降低了诉讼成本,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典型案例四 某物业公司与张某等物业纠纷类案件

    关键词:简式文书+类案同判+一审终审

    基本案情:孙某等人是市中区鲁能领秀城大型社区居民,以物业公司服务不达标、服务质量有瑕疵等为由,长期拒绝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网上立案,诉至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诉调对接员在承办法官的辅助下,督促双方协商解决问题,部分业主与物业公司达成一致后缴纳物业费,但仍有部分业主坚持拒交。鉴于这些案件标的额均为5万元以下,根据繁简分流改革文件规定,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承办法官在庭审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庭审中,对个别坚持拒交物业费的业主明确告知其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的后果及意义。庭审结束后,当庭宣判、当场制作表格式判决书并送达。

    典型意义:今年以来,受新冠疫情影响,部分行业从业人员收入波动,思想情绪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这影响到生活的各个方面乃至物业费的收缴,市中区法院受理的物业纠纷类案件激增。我院在努力做好该类案件调解工作、尽最大努力将矛盾化解在诉前调解阶段的同时,对于个别无理坚持拒交物业费的业主,在确保维护其正当权益的前提下,坚持类案必须同判的裁判标准,特别是针对该小区此类案件已存在二审生效文书的情况,推行采用令状式+表格式判决书等多种简式文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当庭宣判并送达判决书,在坚决维护法律尊严的同时,最大程度的将矛盾和问题化解在基层。

    典型案例五 马某某等3人与被告济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系列案

    关键词:云调解+特邀调解

    基本案情:2017年6月至10月间,马某某等多人与济南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购房者缴纳了总房款30%的定金。在签订预约合同时,楼盘的销售人员向购房者口头承诺最晚于2019年9月份取得楼盘的预售许可证,但该置业公司至2019年11月底仍未取得全部楼盘的预售许可证,购房者多次与开发商协商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解除预约合同,退还购房款项。

    本案涉及购房者人数众多,关系购房者切身利益。为早日化解纠纷,维护购房者及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市中法院及时与双方取得了联系,宣传不见面的“云调解”的特点与优势,取得当事人的认可及认同。本院利用“云调解”平台的 “一键推送”功能将案件信息和相关材料推送至具有对同类案件有丰富调解经验的特邀调解员名下,委派特邀调解员在“云调解”平台上发挥自身专长,运用平台网络调解、电话调解等多种方式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并在平台上及时反馈结果,法官通过“云调解”及时进行协调指导。最终,3名当事人均与置业公司达成诉前调解协议,双方解除预约合同,置业公司限期退还大部分购房款项。案件诉前调解耗时不到30日,当事人不交纳任何费用,且调解协议上传至“云调解”平台以确保履行,其他观望的购房者也纷纷采取类似方式与置业公司进行了调解,高效保障了众多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提速,国家对购房政策的宏观调控不断变化,导致法院受理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件呈几何数量增长。这类纠纷往往涉及购房者的切身利益,且购房者人数众多,开发商囿于政策及自身资金情况,再加上案件的示范效应,此类案件往往难以调解,很多案件进入上诉程序,无形中增加了大量的司法成本和社会成本。此次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扩大了调解组织的范围,将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纳入诉前调解的委派范围,体现了繁简分流改革核心精神之一,即注重诉讼源头治理。另外,改革也强调以现代信息化方式作保障,有效提升调解的速度和成功率。市中法院有效利用互联网“云调解”平台,利用“一键推送”等功能,大大提高了调解环节的材料流转效率,保证了结果反馈、法官指导的即时性和高效性,为案件成功调解、快速调解奠定了信息化基础。市中法院将两种工作方式创新性进行了结合,形成了“随时调解、随处调解、专业调解、免费调解”的新模式,避免了以往调解费时费力且成本高昂的情况,为在诉前大量类似纠纷化解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新路径。

    典型案例六:原告王某某等与被告济南某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示范裁判+司法确认

    基本案情:业主购买了济南某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双反签订购房合同时约定窗户为三层玻璃,但交房时购房人发现交付的房屋为两层窗户,与合同约定不符,为此双方之间产生纠纷,整个地块涉及的类似情况业户有500余户。购房人要求更换合同约定的窗户,地产主张合同系笔误,且更换玻璃破坏整体楼宇外墙保温等,会造成其他不利影响。1、我院受理第一起该纠纷案件后,经审委会研究做出判决,判决地产公司按照鉴定确定的差价赔偿给购房人两层玻璃和三层玻璃的差价款。该案判决后地产公司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2、判决生效后,为及时化解纠纷,实现诉讼源头治理,减少诉讼成本,我院及时与地产公司沟通,通过地产公司张贴公告的形式告知业主可以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解决纠纷,地产公司愿意按照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标准给予业户赔偿款。为了快速便捷化解纠纷,我院经与地产沟通,主动提供上门处理司法确认事宜的司法服务,确定好日期后由地产公司发布公告,我院审判法官带领调解员和审判团队在公告确定的地产公司办公地点提供现场服务,从早上9点到下午4点,共现场处理24户纠纷,均通过司法确认方式解决,当事人在现场办理完全部手续,地产公司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赔偿款。

    典型意义:通过认真细致的处理,将第一件诉讼案件办扎实,其必将产生示范效果。在案件处理结果确定以后,让其他业主知晓判决结果,有初步的心理预判,利于下一步工作的开展。在得知部分业主接收该处理意见,希望尽快解决纠纷的情况下,提供现场办公和一站式服务,让当事人少跑路少办手续,将案件一次办成。达成调解协议后,由法院及时进行司法确认,不仅快速、有效化解当事人的纠纷,使原告及时拿到赔偿款,而且不收取任何费用,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闪电新闻记者 曹宁 通讯员 梁伟 李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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