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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岛西海岸供销集团荟泽农产品有限公司所售豇豆抽检不合格

    时间:2020-12-28 21:47:37  来源:信网  作者:

    信网12月25日讯 25日,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20年第6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中中,涉及黄岛区1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其中1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黄岛区江北茶侬茶叶店经营的海青红茶和海青绿茶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7月12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世通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司对淘宝网江北茶侬官方自营店(经营者:黄岛区江北茶侬茶叶店)经营的海青红茶和海青绿茶监督抽检。经检测,吡虫啉项目均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7月31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江北茶侬茶叶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抽检样品的同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

    黄岛区江北茶侬茶叶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茶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较少,社会危害轻微,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章第(七)节第3款第(2)项的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决定给予黄岛区江北茶侬茶叶店没收违法所得63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罚〔2020〕6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按照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要求,黄岛区江北茶侬茶叶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和整改,现已整改完毕。

    二、黄岛区杨杨家餐馆使用的餐碗和杯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7月7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对黄岛区杨杨家餐馆使用的餐碗和杯子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8月4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杨杨家餐馆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经调查,黄岛区杨杨家餐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黄岛区杨杨家餐馆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当罚9162020008)。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按照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要求,黄岛区杨杨家餐馆进行了原因排查和整改,现已整改完毕。

    三、青岛闻达客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凤凰城店经营的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7月7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青岛闻达客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馒头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脱氢乙酸及其钠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际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7月28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闻达客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抽检样品的同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

    青岛闻达客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馒头的货值金额较少,社会危害轻微,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青岛闻达客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予以没收违法所得5元并处罚款5000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罚〔2020〕679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要求,青岛闻达客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和问题整改,现已整改到位。

    四、黄岛区惠润发超市经营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7月6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黄岛区惠润发超市经营的黄豆芽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7月28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惠润发超市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抽检样品的同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

    黄岛区惠润发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黄豆芽数量少、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小,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章第3条第(2)项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黄岛区惠润发超市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罚〔2020〕727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要求,黄岛区惠润发超市进行了原因排查和问题整改,现已整改到位。

    五、青岛西海岸供销集团荟泽农产品有限公司六合社区一号直销店经营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7月15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顺昌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对青岛西海岸供销集团荟泽农产品有限公司六合社区一号直销店经营的豇豆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7月29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西海岸供销集团荟泽农产品有限公司六合社区一号直销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抽检样品的同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

    青岛西海岸供销集团荟泽农产品有限公司六合社区一号直销店销售农残超标的豇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应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豇豆数量少、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章第3款第(2)项的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青岛西海岸供销集团荟泽农产品有限公司六合社区一号直销店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33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罚〔2020〕729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要求,青岛西海岸供销集团荟泽农产品有限公司六合社区一号直销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和问题整改,现已整改到位。

    六、任德森经营的红宝石葡萄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7月16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顺昌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对任德森经营的红宝石葡萄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7月30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任德森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抽检样品的同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

    任德森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充分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任德森免于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不罚〔2020〕650号)。

    (三)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涉案不合格红宝石葡萄的供货商另案处理。

    七、黄岛区荷塘人家鱼馆经营的鲤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7月14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对黄岛区荷塘人家鱼馆采购用于经营的鲤鱼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8月3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荷塘人家鱼馆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抽检样品的同批次产品已食用完毕。

    黄岛区荷塘人家鱼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黄岛区荷塘人家鱼馆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6.2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罚〔2020〕680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按照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要求,黄岛区荷塘人家鱼馆进行了原因排查和整改,现已整改完毕。

    八、黄岛区渝庄映山红重庆老火锅店经营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7月9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对黄岛区渝庄映山红重庆老火锅店采购用于经营的鸡蛋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8月4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渝庄映山红重庆老火锅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抽检样品的同批次产品已食用完毕。

    黄岛区渝庄映山红重庆老火锅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充分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黄岛区渝庄映山红重庆老火锅店免于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不罚〔2020〕722号)。

    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已对该批次不合格鸡蛋的上级供货商另案处理。

    九、胶南市姚家日用百货商店经营的兴华酱菜(五香芥片)、崂山绿茶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7月7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京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胶南市姚家日用百货商店经营的兴华酱菜(五香芥片)和崂山绿茶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标签项目均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7月29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胶南市姚家日用百货商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抽检样品的同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

    胶南市姚家日用百货商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胶南市姚家日用百货商店予以没收违法所得70元并处罚款5000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罚〔2020〕554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要求,胶南市姚家日用百货商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和问题整改,现已整改到位。

    (四)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批次不合格兴华酱菜(五香芥片)通报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潍坊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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