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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单位起纠纷如何维权 看看这些典型案子咋判的

    时间:2020-05-12 08:28:43  来源:信网  作者:

    原标题:与单位起纠纷咋维权看看这些案子咋判的

    半岛记者 王洪智 鲍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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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半岛都市报)

    退休后,公司拒绝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有道理吗?没签劳动合同,单位不承认劳动关系,咋办?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何维权?五一劳动节假期刚刚结束,各行业的复产复工也紧锣密鼓地进行着,如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应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为此,半岛记者梳理了劳动争议类纠纷典型案例,以期能为维权过程中的劳动者提供一些实践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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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发“独生养老补助”

    退休职工向公司维权

    彭某系独生子女父母,只生育过一个孩子。2017年12月,彭某在某建设工程公司办理了退休,公司未向彭某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彭某于2018年向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17676元。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仲裁委于2019年1月3日作出裁决书,裁决:该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彭某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17676元。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彭某系独生子女家庭,2017年12月,彭某从公司退休,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公司应当向彭某支付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17676元(58920元×30%)。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一审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彭某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17676元。

    案件上诉后,青岛中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青岛中院认为,该建设工程公司于2017年12月为其职工彭某办理了退休手续,彭某作为独生子女父母,应依法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金,一审据此判令该公司支付彭某相应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并无不当。公司以彭某在2016年之前一直服务于青岛某集团、该公司于2016年从青岛某集团独立出来为由,主张不应支付,即使要支付也不应全部支付彭某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青岛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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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签合同无劳动关系?

    法院认定劳动关系有效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

    宋某在某酒业公司从事司机兼业务员工作,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期间、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期间两次签订《招聘工人合同书》,其余时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通过现金方式发放,宋某仲裁请求确认自2014年至2018年期间与某酒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支持宋某请求。但该酒业公司认为2015年10月至2017年10月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书,宋某并非其公司正式职工,不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遂诉至法院。

    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酒业公司在庭审过程中确认宋某提交的2017年4月、8月工资统计表系其法定代表人何某所写,并且仲裁时提交了2017年9月的工资表,可以相互印证,可以证实宋某该期间在该酒业公司工作。该酒业公司的主张与其提交的证据相互矛盾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宋某不在其公司处工作,即墨法院确认2015年10月至2017年10月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判决驳回该酒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该酒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青岛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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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判赔违约金

    金某于2009年7月到某物流公司担任部门经理,双方签订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7月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期间此公司为金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8年9月29日,某物流公司通过邮寄方式向金某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双方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为由,双方劳动关系自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被告金某在某物流公司处实际工作至2018年9月30日。某物流公司为金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解除事由为“合同到期”,解除时间为2018年9月30日。金某向青岛市即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物流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某物流公司支付金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物流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即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支付金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案中,金某与某物流公司已经签订了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在金某没有提出或同意不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某物流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解除与金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判决驳回某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应向金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某物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青岛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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