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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强拆房申请行政监督获偿 检察院以案说法答疑

    时间:2020-04-20 21:08:14  来源:信网  作者:

    信网4月20日讯 检察院管行政案件吗?怎样的案子可以申请行政监督?如何申请?为答疑解惑,检察院用一个小案例来告诉大家怎么申请行政监督。

    老李系本市某区居民,在社区拆迁时未能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该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做出限期搬出拆迁范围内房屋的行政裁决后老李未搬,一个月后区政府发布强制拆迁通知再次要求老李搬迁,后因老李未自行搬迁,其房屋被强制拆除。后老李提起行政诉讼,因不服终审判决,老李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青岛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焦点为区人民政府不具有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的职权,继而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山东省院作出行政抗诉书,采纳青岛市检察院提请抗诉意见,就本案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而省高级法院作出再审行政判决,继续维持中级法院原行政判决。

    2018年4月,山东省院认为山东省高级法院对本案的再审判决存在错误,符合跟进监督条件,遂向最高检提请抗诉。2018年5月,最高检受理该案。高检院第七检察部成立专案组,根据张雪樵副检察长指示,安排省院落实涉案补偿款落实等情况,山东省院安排青岛市检察院具体负责办理。

    青岛市检察院根据最高检确定的调查重点,切实担负起化解行政争议的责任,拟定了对本案的具体调查提纲,联合老李所在区院到老李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调查走访,督促街道和社区作了大量工作,促使老李于2019年1月签订了涉案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书面材料。后老李表示涉案房屋补偿已经全部到位,对政府和检察机关所做的工作表示满意,决定撤回本案监督申请并当场签字确认。之后四级检察院相关人员又与该区司法局、街道办事处及社区主要领导等进行了座谈,确认了本案强拆通知中涉及的其他8名社区居民房屋拆迁补偿均已落实到位。

    那么问题来了:

    Q:老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检察机关行政监察部门进行监督?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二)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三)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Q:老李申请监督是否有期限?

    答: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一般应当在六个月内提出,经过再审的,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发现新证据等申请监督的,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因审判人员违法申请监督的,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注意:本条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哦。

    Q:老李怎样申请监督?

    答:对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及审判人员违法监督的,均由作出生效决定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记得是控告检察部门哦,若对于受理情况、需提交材料等有不明白的也可以拨打12309咨询电话进行咨询。

    Q:是否有检察机关不受理的情况?

    答: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四)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五)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六)申请监督超过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的;

    (七)当事人提出有关执行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八)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Q:那检察机关可以自行监督吗?

    答:当然可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三)其他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

    信网记者顾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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