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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干完了 17万款项青岛天天装饰咋不给

    时间:2020-04-13 16:12:28  来源:信网  作者:

    信网4月13日讯 梅先生曾与青岛天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签订了阳光房装修合同。随后,青岛天天装饰与吕先生签订合同,由吕先生负责为工程提供幕墙、电动门安装等工程。三方在2017年11月8日约定,工程完工后,由梅先生直接将17万工程款付款给吕先生。而工程完工后,因玻璃幕墙违法被执法机关强制拆除,随后梅先生便以未与吕先生直接签订合同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吕先生将青岛天天装饰及梅先生起诉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由青岛天天装饰承担17万元工程款的支付义务。

    2017年8月12日,梅先生同青岛天天装饰签订了装修合同,青岛天天装饰为梅先生位于黄岛区凭海临风小区的一处房子装修阳光室。同一天,青岛天天装饰与吕先生签订合同,由吕先生为天天公司承揽的工程提供幕墙安装施工。随后工程开始施工。

    2017年11月8日,吕先生与青岛天天装饰、梅先生签订《协议书》,约定:工程款共计35万,梅先生已付18万。协议同时还约定,在阳光房不拆除情况下,梅先生直接付剩余的17万给吕先生。青岛天天装饰对此表示同意。但没过多久,因为玻璃幕墙违法,刚安装好的阳光房被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拆除。而此时,梅先生则拒绝支付剩余的17万元工程款。

    一审中,梅先生表示,当初自己是与青岛天天装饰签订的手续,与吕先生无任何关系。而且在三方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写明是在阳光房不被拆除的情况下履行,根据目前的情况,协议已经无效,所以剩余的17万元工程款不应由自己承担。

    青岛天天装饰表示,阳光房之所以被拆除,主要是由于梅先生没有事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且在三方的协议中,明确写明应由梅先生直接支付17万元工程款给吕先生,与天青岛天天装饰无关。此事经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青岛天天装饰于10日内支付剩余17万元工程款给吕先生。对此吕先生认为,梅先生作为发包人,理应对工程款承担责任。吕先生对判决不服,于是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提出上诉。

    在二审中,法院查看了执法机关向梅先生出具的通知书,认为梅先生在明知没有相关审批的情况下委托青岛天天装饰进行装修,被执法机关拆除应承担相应后果。同时,三方在2017年11月8日签订的协议中,梅先生在上面签了字,构成了债务加入,不应免除其作为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梅先生应当承担相关责任。最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此事进行审理后判决:梅先生与青岛天天装饰对于17万元工程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信网记者 杨宇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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