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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依规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 青岛诺嘉食品化学被罚

    时间:2019-08-05 16:55:55  来源:信网  作者:

    信网8月5日讯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日前,信网了解到,因违反上述规定,青岛诺嘉食品化学有限公司(简称“青岛诺嘉食品化学”)被应急管理局罚款1万元。

    信网了解到,山东省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明文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公开资料显示,青岛诺嘉食品化学成立于2008年11月17日,登记住所为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后海西社区(青大工业园),经营范围包括生产:过氧乙酸。 研发、生产、加工、销售:清洗剂、润滑剂、表面活性剂、洗瓶剂、电解水设备及配件、氧化电位水设备及配件。

    据了解,2019年7月4日,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交叉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对该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司2018年度和2019年上半年均未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执法人员对发现的问题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司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对该司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综合青岛诺嘉食品化学的违法事实、情节程度以及对应急管理局办案工作的配合情况,根据《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修订版)》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幅度档次划分,应急管理局认定该司的违法行为情节为轻微档次。

    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急管理局于2019年7月23日对青岛诺嘉食品化学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为了核实该案,信网电话联系到了青岛诺嘉食品化学,但是该司办公室的接线人员表示,对该事并不清楚,需要核实汇报后才能答复,但是截至发稿,该司未答复。

    信网记者 张孝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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