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新闻 > 山东新闻 > 托人给孩子办入学不成,起诉索要两万,法院支持谁?
  • 托人给孩子办入学不成,起诉索要两万,法院支持谁?

    时间:2019-03-23 23:04:01  来源:齐鲁壹点  作者:

    为了让孩子进城入学,济南商河的李某给杨某送了两万元钱,但最终事情没办成,李某让杨某还钱,为此还闹上了法院。法院如何判决?商河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6年5月,杨某收取李某两万元款项,承诺给其孩子办理入学,后来没有办成。2016年8月5日,杨某向李某出具两万元借条,并承诺近期还款。但经多次催要杨某仍拒绝还款,杨某的违约行为给李某造成重大损失,故诉至商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杨某均认可杨某收取李某的两万元是为了给李某的子女办理入学的费用,而杨某作为一自然人,并非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无权收取李某子女入学的任何费用。所以杨某收取的两万元款项,实际是一种请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因此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李某与杨某以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不正当方式实现目的,其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遂裁定驳回了上诉人李某的上诉。

    法官分析,在民事活动中,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公序良俗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所谓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某要求杨某支付借贷款项是否应予支持。正如法院审理认为的,李某并非主张的不当得利纠纷,而是系按民间借贷纠纷主张的权利,其真实原因是杨某为了给李某的子女办理入学的费用,实际是一种请托行为,明显违反了公平秩序等行政规则,自始就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马云云 崔岩 通讯员 陈宜森 杨春东 实习生 刘晗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