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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哄情人开心写三张欠条 没欠钱就不用还了?

    时间:2019-01-28 08:53:45  来源:信网  作者:

    原标题:为还感情债打下仨欠条他被昔日情人告上法庭

    李某(男)本来有着幸福的家庭,因为与张某(女)有经济业务上的往来,两人从单纯的合作伙伴逐渐发展成为情人,后来两人关系被李某妻子发现,张某写下保证书表示不再与李某联系,但李某却想继续这段感情,为了哄张某开心,李某在没有欠钱的情况下给张某写下了三张欠条,后来李某通过给银行卡的方式“私了”要回欠条并销毁后,却把银行卡里的钱通过手机转走。没有拿到钱的张某一怒之下将李某告上法院,平度法院认为,此案情况十分特殊,双方“私了”后欠条上的债权关系已经作废,而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应对自己的承诺承担其履行义务,最终判决李某赔付张某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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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暧昧关系被发现仍不悔改

    2010年左右,李某与张某因各自单位业务上的关系而认识,双方互有来往并且一起挣了一些钱,李某当时家庭幸福美满,而张某的婚姻基本名存实亡,后来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在一起挣钱的过程中互相发现了对方的一些优点,在相互欣赏之余,产生了爱慕之情,在2012年,双方在认识了几年之后发展成为了情人关系。到了2014年5月的一天,其暧昧关系被李某之妻赵某发现,赵某一气之下就冲上去与张某争吵并且发生肢体冲突,最终在一番争斗之后,自觉理亏的张某当着赵某的面写下了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中注明:“张某跟李某从今以后不联系,从今以后断交,不再发生任何相关的关系。”

    虽然张某写下保证书称不再与李某有任何纠缠,但李某还是对张某念念不忘,到了2014年6月某日,仅仅过了一个多月,李某又找到了张某,要求恢复情人关系。张某经过一番风波之后,害怕再次被找,拒绝了李某的要求。而李某死心不改,为了哄张某开心,在自己手上没有很多钱的情况下,向张某打了三张共计12万元的欠条,双方继续保持情人关系。而这三张没有欠钱的欠条,成为了两人日后对簿公堂的直接导火索。

    因为钱没到位反目成仇

    据张某介绍,大概从2010年开始,她与李某有经济业务往来,到了2014年6月和10月期间,李某分三次为她打了借条,共借款12万元,当时觉得这个感情还在,就相信了他,并且继续保持着情人关系。

    张某虽然拿着欠条,但一直没有拿到钱,而李某同样心虚,害怕张某拿着欠条去找他妻子赵某要钱,于是就想办法找张某哄着把欠条要回来,并录了音,李某不想给现金,于是拿了张两万元的银行卡给她,李某认为:“我打欠条是因为我妻子之前总是找张某闹,张某不同意和我恢复情人关系,我为了哄张某高兴打了欠条,当时我想她也不会要钱。这三张条都是这种情况,我认为我没向她借钱,我就不应该给她钱,于是就想着通过给张银行卡‘私了’,我估计她拿到银行卡后不会立即提钱,我就赌一把。”

    张某回忆当时的情况,觉得自己受到了欺骗:“2015年8月的一天,李某找到我,协商付给我20000元银行卡一张,要求我撤回借条,我便将其中两支借据原件给了李某并且销毁,对方给了我这张银行卡,但我去银行提款时,发现李某却已经把这些钱于当日撕毁欠条时,通过手机转账提走……后我多次索要未果,于是只好将他告上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其中一张欠条上的欠款50000元,并返还银行存款20000元。”

    欠条到底算不算数?

    在庭审时,被告李某根据当时的录音证据辩称:“当时张某根本没有钱借给我,我也没有向张某借过钱。录音时,我和张某双方已互不相欠。”李某认为,张某主动免除欠条上的数万元巨额债务,不符合常理。根据张某的经济状况,结合双方曾经的不正当关系,张某不可能只收回其中的两万元,而放弃其余债权。而且张某被骗走两万元,既不报警,也不起诉,与常理不符。如果发现李某答应给付的两万元被划走了,此时,张某绝对不可能善罢甘休,肯定会马上报警或到法院起诉,而不可能拖到2017年。李某辩称,张某诉讼请求中有多个不符合常理之处,张某在本案诉讼请求中涉及的借款及增加诉讼请求中所涉及的借款,事实上均不存在。为此,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求。

    平度法院认为,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尽管原、被告双方并没有发生事实上的借贷关系,但被告出具借条的行为没有受到外部的引诱、唆使、欺诈、胁迫导致被告违背真实意思的因素,而且被告为了在不破坏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继续保持情人关系而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一种事后给予经济补偿的承诺,尽管此种交易有伤公序良俗,但也并非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对此,作为被告,应当对该行为承担起法律后果。

    这案件法院最后咋判的?

    记者了解到,此案原本可以调解结案,但因被告之妻拒绝支付相关赔付金额,导致协商未果,自事情发生后,原告的婚姻名存实亡,其子也与其翻脸,综上所述,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应对自己的承诺承担履行义务。但根据被告提供的录音记录以及当庭陈述,双方协商被告支付20000元后将全部欠条作废,故该50000元借条也应当与其他借条一样,一同作废,在原告接受了被告支付的20000元银行卡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法院不予支持。关于20000元银行存款的问题,带有存款的银行卡属于特殊动产,已经交付,其财产所有权转移,被告利用银行卡提款便利,将其转走,不仅构成侵权,亦有悖于诚信原则,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存款20000元,法院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最终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张某人民币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1050元,被告李某负担500元。

    半岛记者 潘立超 制图/冯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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