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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广告中使用绝对性术语 绿洲篷布厂被处罚

    时间:2019-01-25 08:58:25  来源:信网  作者:

    信网1月24日讯 青岛绿洲篷布厂于2016年11月15日与青岛青开网络有限公司签订网络服务合同,开始在公司官网(网址http://www.86877231.com)上发布“绿洲篷布”企业信息。

    其网页上有:“青岛绿洲篷布厂(优质生产商),青岛地区最具规模的专业生产厂家……连续20年同行业销量领先……;通过了ISO9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消费者满意单位、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宣传内容。网页宣传内容是青岛绿洲篷布厂自己制作审核后,由青岛青开网络有限公司在官网上发布。

    经过黄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核实,青岛绿洲篷布厂向青岛青开网络有限公司支付计算机网络维护费8000元,其中包含广告费用。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黄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针对该公司上述行为,于2018年12月25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倍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广告费用1倍罚款。

    为了解此事具体情况,信网联系到了青岛绿洲篷布厂,其相关负责人表示,确实有被处罚一事。因为发布的广告中用了“最”等绝对性术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的相关规定,“这件事发生后,公司已经在第一时间进行整改,并交了罚款。”

    信网记者 岳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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