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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岛医保城两家分公司未明码标价 被罚款4000元

    时间:2019-01-25 16:27:30  来源:信网  作者:

    信网1月25日讯 近日, 青岛市物价局派出检查组于2018年12月11日依法对青岛医保城药品连锁有限公司的2家分公司(医元草药分公司和瞿塘峡路分公司)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

    经查,青岛医保城药品连锁有限公司医元草药分公司销售的中草药未明码标价;青岛医保城药品连锁有限公司瞿塘峡路分公司销售的中草药未明码标价;促销车销售的大枣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货签不对位)。

    青岛医保城药品连锁有限公司医元草药分公司、青岛医保城药品连锁有限公司瞿塘峡路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构成《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不明码标价的”、第(二)项“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且鉴于当事人在2018年11月27日被投诉,本机关进行了提醒告诫,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但经事后检查,其所属分公司仍然存在“未明码标价”、“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参照《青岛市物价局价格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三)项“违法行为较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屡查屡犯的;……”规定的较重违法情形,处罚标准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青岛市物价局决定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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