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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了霸占葱叶市场 平度三人蒙面打伤同行

    时间:2018-12-24 09:37:06  来源:信网  作者:

    原标题:为了霸占葱叶市场他们蒙面打伤同行

    在市场上,靠着诚信经营才是发家致富的根本。但却有这样一伙人,为了霸占当地葱叶市场,竟然将人打伤。李某(化姓)与乔某某等人合伙在平度市某村收葱叶,被害人张某某也在此处收葱叶。为迫使张某某退出经营,自己好垄断市场、排除竞争,2017年9月的一天,李某、李某某(化姓)、乔某某一起到了平度市某镇的一条大街上,蒙面持铁管将张某某拦下并殴打致伤。虽然他们蒙面想隐瞒身份,但最终被当地警方抓获归案,最终李某、乔某某被法院判处至少两年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一万元。

    恶意竞争,常常四处找茬

    作为蔬菜主要产区,平度不少农民都以种植、加工蔬菜为生。为了霸占市场,有人却选择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意竞争,甚至对一些农民进行伤害。张某某本是平度一位农民,平时以收葱叶然后进行加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而李某与乔某某等人也是合伙在平度某村的蔬菜加工棚靠收葱叶牟利,乔某等人为了霸占当地的葱叶市场,常常四处找茬。

    2016年冬天,张某某雇车去安丘送葱叶,在胶州某冷库,张某某发现车轮胎被人砍坏,雇的装卸工对其说是李某某派人砍的。同样是在2016年冬天,村民王某雇毛某某在开车拉葱叶去安丘送货的途中,被一伙人开车追上后,被带着黑头套的两个人持铁棍将车砸坏,事后又接到一个电话威胁其不要再在该蔬菜批发市场拉葱叶了。而当时,在这个蔬菜批发市场收葱叶的就两帮人,一帮人是李某某等人,再就是王某等人,加上在2016年9月份,王某等人曾与李某某等人因为拉葱叶发生过争执,于是王某怀疑是李某某故意找茬。

    矛盾激化终于酿成悲剧

    2017年9月,张某某开车时遇到了三名蒙面男子,被逼停之后,三蒙面男子持棍将其打伤。张某某认为,他们之间本无仇怨,一切皆因收葱而起:“2017年9月的一天,我带客户去找种植户收菜,李某等人向我收钱,我不给钱,他们就不让我收菜,就要揍我。李某等人想通过这种方式来垄断蔬菜市场,控制葱叶的买卖,我之前也在市场上收葱叶,与他们以前就认识,他们为垄断市场不让别人收葱叶,为此还打过我好几次。他们肯定是为此事打我,我们之间再没有其他的矛盾……”

    当时监控显示,2017年9月某日,平度市某村村民张某某驾驶蓝色轿车由南往北行驶,一辆红色桑塔纳轿车也由南往北行驶,之后红色桑塔纳轿车由北向南倒车,逼停张某某后,下来三名蒙面男子持铁棍将其打伤。周边另一处监控显示,打伤张某某后,两名蒙面男子持铁棍从红色桑塔纳轿车后排上车后逃跑,被害人张某某持木棍追赶,但受伤的他根本追不上李某等三人。

    此事发生之后,张某某去医院检查发现,他头部外伤致头皮裂创,鼻部外伤致左侧鼻骨骨折,肢体外伤致多处皮肤挫伤,肋骨多处骨折,构成轻微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我们就是想垄断葱叶市场”

    张某某在被打伤之后,立刻向当地警方报案,李某等人在得知这个情况之后,于事发数天后潜逃,但最终李某和乔某某还是被警方抓捕归案。虽然当时他们都用黑色头套蒙着面,但逃不过被害人以及监控视频的“眼睛”,经过张某某指认,最终李某等人承认了自己的罪行以及犯罪的原因,这一切,还是得从葱叶说起。

    在法庭上,李某与乔某某都对自己打伤张某某的事实供认不讳,并且直接了当地表示:“因为张某某在蔬菜市场和我们争收葱叶的买卖。我们想把市场收葱叶的业务给垄断,就商议殴打张某某,不让他在市场再收葱叶,本以为蒙面就可以躲过去,没想到在争斗过程中,我们自己也被张某某弄伤了,也被认了出来……”最终,李某与乔某某都相互指认对方当时参与了斗殴的事实。经过调查发现,初中文化水平的李某在此案发生之前,还曾经因为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等罪行被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多次,2017年3月刚刚刑满释放,结果2017年10月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被逮捕。

    强迫交易罪终受法律制裁

    平度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乔某某以暴力殴打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李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某、乔某某积极参与,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乔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其中应当赔偿医疗费5358.73元、误工费2112元、护理费以880元为宜、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交通费以500元为宜、车辆维修费1642元,共计人民币11492.73元。

    最终法院方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得假释。被告人乔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某、乔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492.73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此判决后,李某、乔某某表示不服判决,理由是两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二审法院认为,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二人虽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但并没有实际赔偿,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原审判决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对二上诉人所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故对所提上诉理由不予采纳,最终维持原判。

    为啥是“强迫交易罪” 不是“故意伤害罪”?

    据本案公诉机关检察官介绍,确定本案犯罪嫌疑人殴打他人并不是随意而为,而是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即“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关于案件的定性,根据已有的证据,曾经有过三种意见:一是寻衅滋事罪,二是强迫交易罪,三是故意伤害罪。

    根据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偶发矛盾,借故生非,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由此可见,寻衅滋事犯罪通常没有明确的目的,更不可能存在前期的预备行为,它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出于非理性的“流氓”动机,随意行事,胡作非为,挑战正常的社会秩序,扰乱公共秩序。

    综上,本案犯罪嫌疑人强迫张某某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意图显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而符合强迫交易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而本案中,故意伤害作为强迫交易的手段和结果,表现出二者的牵连犯罪关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刑罚处罚显然轻于强迫交易罪,所以,本案应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半岛记者 潘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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