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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跑腿小哥送货路上出车祸 UU跑腿:合作关系,没有任何补偿

    时间:2018-09-06 18:55:49  来源:大河网  作者:

    河南商报见习记者刘远怀

    伴随着移动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跑腿越来越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服务。但在大街上跑来跑去的跑腿小哥,难免会在工作中遭遇各种各样的情况。

    近日,一名跑腿小哥在工作途中遭遇了车祸,对方负全责。但对方没钱为他治疗,公司也告诉他“这不算工伤”,没有任何补偿。那么,跑腿小哥在跑腿途中受伤,公司该不该承担责任呢?

      故事

    跑腿小哥工作途中出车祸,对方全责却无力垫付医疗费用

    32岁的李东旭今年4月份来到郑州,成为一名UU跑腿小哥,工作内容是通过公司的APP获取信息后,帮助客户跑腿送东西。

    8月12日,有华南城区域的客户下单,李东旭取物后往市区赶。他当时骑电动车沿郑新路的非机动车道向北行驶,到南三环路口附近时,一辆逆行的摩托车迎面向其驶来,导致李东旭大腿受伤。

    郑州仁济医院出具的诊断结果显示:李东旭“左大腿内侧可见一纵行伤口长约15cm,深达肌肉层,可见大隐静脉断裂”。而事后经过郑州市交警四大队民警认定,摩托车司机对此次事故负全责。

    在李东旭治疗期间,摩托车司机前期垫付了1.8万元医疗费用,之后以“实在没有钱”为由,拒绝再支付李东旭的医疗费用。

    为了能够继续治疗,李东旭只好自己垫付了几千元的后续治疗费用,“他(肇事者)说没有钱了,可我得先把自己的病看好啊。”李东旭告诉河南商报记者。

    疑问

    每日首单扣2元交通意外险,出了交通意外却不赔

    9月4日上午,河南商报记者在李东旭接单的APP上看到,“每天接的首单将自动向第三方缴纳2元作为保险费”的字样就在手机屏幕最顶端。

    而在其下方,就有这次事故送单的2元交通意外险(每天首单扣除)的扣除记录,时间为8月22日10点50分。

    李东旭说:“8月12日出事以后,我给公司打电话,因为客户的东西损坏了要赔偿,公司说要跟人家协商。因为东西是(肇事者)损坏的,公司就让他出钱。当时我在医院治疗的钱,人家都拿不出来了,最后公司先垫付了480块钱。赔付之后,我的送货收入就到了,所以扣了2元钱保险费。”

    为什么每天交2元钱的交通意外险,出了事却不赔付?李东旭告诉河南商报记者:“公司说这(车祸)不是我的责任,所以不给我赔付。出事当天我的手机收到一条太平洋保险的短信,说我的报案已经受理,会有查勘人员与我联系,还有保险的报案号。”

      UU跑腿

    跑腿小哥所在公司称只是合作关系,没有任何补偿

    9月4日下午,河南商报记者联系了UU跑腿品牌部一罗姓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说:“我们是一个众包平台,我们(和跑腿小哥)不是雇佣关系,只是合作关系。”

    “因为判的是(肇事者)全责,保险公司是不理赔的。比如说别人撞了跑腿小哥,撞他的那个人要全部把钱出了。”

    针对车祸中被损坏的客户物品,该工作人员对赔付也作了相关解答:“价值480元的物品是肇事者撞坏的,所以应该由他来赔。但是这个跑腿小哥要住院治疗,肇事者已经没钱了,所以公司给他(肇事者)全赔付了。”

    随后,河南商报记者又致电了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客服。在查询报案号后,该客服人员告诉河南商报记者:“根据情况描述,该险种应该为雇主责任险。该险一般是公司给自己的员工买的,保的是员工的意外伤害。该报案号显示是未结案状态,现在还没有办法确定能不能赔付。”

    之后,河南商报记者联系了太平洋保险公司的查勘员。该查勘员说:“我们是负责跑腿范围之内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属于跑腿责任范围内的我们才会赔付。如果跑腿这边没有责任的话,我们就不会赔付。”

    延展

    UU跑腿小哥送货途中受伤,算不算工伤

    UU跑腿工作人员称与跑腿小哥只是合作关系不是雇佣关系。目前类似的合作用工关系非常普遍,比如兼职的外卖小哥、滴滴司机等。这种合作用工关系中出现的伤害事件,算不算工伤呢?李东旭和跑腿公司之间能不能构成劳动关系呢?

    关于此事,河南予瑞律师事务所李华阳律师认为:“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以下三种情形能够同时具备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只要该员工和UU跑腿公司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应当认定存在劳动关系,那么该员工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该员工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少春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用工单位要为劳动者缴纳各类保险,其中就包括工伤保险。

    没有签合同,不影响劳动者按照工伤待遇的标准去进行赔付。对于劳动者来说,他可以直接向当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属于工伤,劳动者有权要求用工单位依法赔付,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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