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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冷股份副总收监管函 窗口期违规减持公司股票4.8万股

    时间:2020-03-27 20:14:47  来源:中国网财经  作者:

      中国网财经3月27日讯 据深交所消息,深交所发布关于对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冷股份”证券代码:300540)董事兼副总经理文向南的监管函。

      文向南作为深冷股份董事兼副总经理,于2020年3月24日卖出深冷股份股票48,000股,金额58.81万元。深冷股份原预约于2020年4月22日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文向南卖出深冷股份股票的时间发生在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内。

      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1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7条相关规定。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发行人、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3.1.11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7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文向南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 44 号

      文向南:

      你作为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冷股份”)董事兼副总经理,于2020年3月24日卖出深冷股份股票48,000股,金额58.81 万元。深冷股份原预约于2020年4月22日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你卖出深冷股份股票的时间发生在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内。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11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7 条相关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合规买卖股票。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 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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